来源 : 未知 作者 : 未知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12月9日电 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同时《解释》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全媒体热线 : 4000-565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