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加快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经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推出3个方面、8条奖励措施培育壮大全市服务业经营主体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方面
商贸企业培育奖励
2023年1月1日以后在大连市注册成立、经营并于当年达到相应标准的商贸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予以支付,首年支付10万元,次年企业贸易规模正增长且超过行业平均增速的,支付余下10万元。
在大连市注册、经营但未于注册当年达到相应标准的商贸企业,2023年1月1日以后首次达标的,达标次年销售或营收规模同比增长30%以上(含)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达标次年销售或营收规模同比增长5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服务业企业培育奖励
2023年1月1日以后在大连市注册成立、经营并于当年达到相应标准的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若次年营业收入正增长且超过行业平均增速的,每户再给予4万元补充奖励。
在大连市注册、经营但未于注册当年达到相应标准的服务业企业,2023年1月1日以后首次达标的当年营业收入正增长且超过行业平均增速的,每户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方面
商贸企业成长奖励
2023年1月1日以前已经达到相应标准的商贸业企业,连续三年(2023—2025年)年度销售或营业收入正增长且每年均超过所在行业平均增速的,按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各行业三年累计销售或营业收入规模排名前10位的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重点服务业企业成长奖励
2023年1月1日以前已经达到相应标准的重点服务业企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连续三年(2023—2025年)年度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且每年均超过所在行业平均增速的,按本行业三年累计营业收入规模排名前10的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服务业融合发展方面
两业融合奖励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业态创新奖励
2023年1月1日以后,消费品制造企业在连成立达到相应标准的独立法人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成立当年商品销售规模超10亿元(含)、5亿元(含)、1亿元(含)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产业链延伸奖励
供应链型企业在连成立统一收银结算的贸易公司,发展自营或品牌联营终端店铺,以“物流+零售”双驱动模式推动商品零售规模增长,年度新设立店铺累计零售规模超5000万元(含)的,每新设一家店铺给予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统一结算奖励
对采取自营、品牌联营、统一收银结算模式且年度销售规模于2023年1月1日以后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购物中心、大型卖场、专业市场等独立法人单位,按统一结算总额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的奖励。
大连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政策有效期为3年,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若干政策》的制定出台,是我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辽宁省全面振兴新突破大连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主要抓手,对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加快推进大连“两先区”“三个中心”高质量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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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连发布 作者 : 吴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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