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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物流仓储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南宁市人民政府  作者 :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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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物流仓储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物流仓储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1日

南宁市物流仓储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建立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物流仓储用地出让制度,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流仓储用地是指国家和省级战略性储备库以外,城镇、村庄用于物资存储、中转、配送等设施用地,包括附属设施、道路、停车场等用地,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无特殊控制要求的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可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物流仓储用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指用于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布局有防护、隔离要求的物流仓储用地。

南宁市城区范围内一类、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公开出让,适用本办法。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公开出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全市物流仓储用地布局。根据全市物流规划指导城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拟出让一类和二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准入条件。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区、开发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物流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开发强度以及配套设施用地比例,组织实施物流项目用地公开出让。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具产业政策审查意见。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物流项目用地中兼容的工业用地部分的审核意见。

税务部门对公开出让的物流项目的纳税情况进行核验。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生态环境、投资促进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流项目用地公开出让的有关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提出拟出让物流仓储用地的准入条件,并对公开出让物流项目用地投资建设、土地利用、项目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管。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公开出让的物流项目用地投资强度、物流强度以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情况进行核验。

第四条  物流项目用地出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南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南宁国家物流枢纽建设规划及物流业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二)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物流项目用地范围内严禁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

(四)物流项目用地应严格按照《物流项目投资建设履约保证协议》(简称《履约保证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发建设。

(五)物流项目用地应自交地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竣工,竣工后半年内开业运营。

(六)物流项目用地内投资强度、物流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需符合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物流项目用地中兼容工业用地的,工业用地部分的控制标准等相关要求参照南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开发建设物流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物流仓储用地配套的行政办公、值班室、宿舍食堂等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且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20%。

(二)物流仓储用地为主,工业、科研、零售商业、批发市场等其他土地用途为辅的物流项目,应明确各用途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物流仓储用地应作为项目的主导用途,物流仓储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大于宗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1%;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引入上述物流项目时,要充分考虑业态融合,兼容的其他用途功能与主导用途功能具有关联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物流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程序参照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物流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物流项目类型和准入条件,报请市发展改革委出具产业政策审查意见后,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指导意见,并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意见,明确项目用地类型、准入条件。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流项目用地规划用途及比例组织地价评估后按“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

物流项目用地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公开出让专项条件,具体内容包括:企业行业许可或者行业资质、企业行业等级、企业从事产业年限、产业准入条件、投资强度、年纳税额、年营业收入、就业人数等。

公开出让专项条件及物流项目用地使用年限,由项目用地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提交至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物流项目用地按以下方式评估土地价格。

(一)物流仓储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组织地价评估。

(二)物流仓储用地为主,工业、科研、零售商业、批发市场等其他土地用途为辅的物流项目用地,应根据各规划用途及比例组织地价评估。

第八条  鼓励物流仓储用地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弹性出让方式供应,物流仓储用地弹性出让的土地价格、届满续期方式等,可参照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第九条  物流项目用地公开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按要求与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同时与地块所在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履约保证协议。

第十条  《履约保证协议》应当就物流项目类型、投资强度、物流强度、营业收入、年纳税额等运营事项和项目退出及违约责任做出约定。

第十一条  自签订《履约保证协议》之日起,受让人应主动履行《履约保证协议》,并接受所在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受让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物流项目所在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书面催告受让人严格按照《履约保证协议》履行义务;经催告,受让人仍未履行的,由物流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按《履约保证协议》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物流仓储用地不得分割转让,物流项目建成后随房屋整宗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出让合同》和《履约保证协议》的约定。

第十三条  物流项目竣工开业后,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商务、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税务、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凡未达到要求的项目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可按《履约保证协议》和《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应在《履约保证协议》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公开出让的物流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内容包括物流项目类型、投资强度、物流强度、营业收入、年纳税额等运营事项和项目退出情况等,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商务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备的评估结果,定期组织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税务等有关部门对物流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于抽查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其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安排新的物流项目用地。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受让人履行《履约保证协议》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物流项目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市绩效考评体系。

第十五条  市辖县(市)及武鸣区物流仓储用地公开出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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