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于15日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针对压实平台责任问题,《办法》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表示,《办法》的亮点还包括,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针对一些平台强制“二选一”的问题,该负责人回应称,从实践情况来看,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为此,《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该负责人说。
据介绍,《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作者:李楠桦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部分规定较为宏观,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势在必行。
2021年3月15日,《办法》正式出台。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办法》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办法》在规范网络交易活动方面有哪些突出的亮点?
答:针对我国网络交易发展的新趋势新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制定出台本《办法》。结合当前网络交易监管的现实需要,《办法》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确立了有关规则。《办法》的主要亮点有: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三、近年来,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方兴未艾,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伴生出一些问题。此次《办法》的出台作为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更好地规范发展网络交易新业态进行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在激发网络经济新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
《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平台性服务开展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结合网络直播特点,《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过上述规定,引导新业态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强化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四、网络交易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对此,《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法律本身并未阐明其具体涵义。《办法》明确规定了这两种情形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对于更好地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方便个人灵活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界定了有关便民劳务活动的范围。服务本地周边居民生活所需是便民劳务活动的突出特征,《办法》明确了通过网络提供这些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登记。目前,适宜通过网络开展的典型劳务类型主要有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
《办法》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我们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反复研究论证,确定以“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作为“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五、平台强制“二选一”近年来在网络交易领域频频发生,《办法》对这一问题有何回应?
答: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即平台强制“二选一”问题,以及个别平台限制经营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递物流服务的问题,持续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从实践情况来看,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为此,《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六、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网络交易经营者往往掌握有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于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办法》是否作出了相应规定?
答: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当前,数据和流量成为网络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平台乃至较大规模的普通经营者都能通过滥用个人信息不当获利。针对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七、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如何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办法》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平台具有“市场”和“企业”双重属性,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是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内部治理,对于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办法》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二是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三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四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五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平台经济,作为专业术语,不少人可能并不熟悉。但提到淘宝、京东、美团、滴滴等跟吃穿住行密切相关的行业企业,大多数人都不陌生。这些企业,正是平台经济的重要参与方。
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其中一项重要议题,就是研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问题。记者采访了专家学者,对此进行解读。
“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
会议以两个“有利于”和一个“有助于”概述平台经济的巨大作用:
——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
——有助于贯通国民经济循环各环节;
——也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
会议强调要“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换句话说,在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这片“主战场”上,平台经济应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以战略高度来审视平台经济发展,意味着我国鼓励、支持、推进平台经济发展的方向不会改变、力度不会削减,这有助于统一社会各界对平台经济发展的认识,使平台经济走得更快、更稳、更好。”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房爱卿说。
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首席研究员张燕生看来,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可为我国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供支撑,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
“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
不少人有过这样的遭遇:才搜索过某品牌新款手机,消费贷的广告就出现在眼前;刚在朋友圈“点赞”某人高颜值,“美容整容贷”的推荐就翩然而至……这些“精准营销”的背后,是一些互联网平台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充分掌握”。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说,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过分追踪与收集用户“数字足迹”,通过推送金融营销广告,向一些资信脆弱人群灌输“超前消费”“过度消费”等观念,使其落入“无抵押消费贷”等陷阱。“互联网平台提高了金融产品的‘可获得性’,却往往忽视‘可负担性’,金融风险随之累积。”
当下,互联网平台对消费者的金融信息保护不容乐观,“赢者通吃”“数据垄断”等风险隐患突出。部分互联网平台更是偏离实体经济需要、故意规避监管,以“创新”为名行违法之实。此次会议强调,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强化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
互联网平台挖掘信息价值必须合理适度,不能杀鸡取卵、竭泽而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撰文提出,要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审查,规范大型互联网平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等。
“目前对于平台经济的监管,以分业监管、机构监管为主,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对防范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交叉性金融风险有待加强。”董希淼说。
对此,会议指出,要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监管框架,并特别提出“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
专家表示,网络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互联网存款新规、非银行机构支付条例……一系列监管举措陆续出台,可见监管部门正有的放矢地出手,稳扎稳打地推进“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的要求。2021年金融严监管将持续推进,健全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和标准,强化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审慎监管。
“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
会议指出,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是好的、作用是积极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平台企业发展不规范、存在风险,平台经济发展不充分、存在短板,监管体制不适应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把脉”平台经济,根本目的是为其健康发展“开方”。
此次会议开出的“方子”中,核心词有两个——发展、规范。并且,二者不能畸轻畸重,而应“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
细读会议通稿不难发现,发展和规范的辩证统一关系贯穿全文。
比如,会议既强调要“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也强调要“加强开放合作,构建有活力、有创新力的制度环境,强化国际技术交流和研发合作”。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来,我国在相关领域已经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本次会议再次强调,“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与此同时,会议还强调,要加强平台各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督促平台企业承担商品质量、食品安全保障等责任,维护好用户数据权益及隐私权,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
“在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发展和规范齐头并进,这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张燕生说。
“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起步之年。本次会议召开之际,正值全国两会胜利闭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落子起步之时。
在“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加快数字化发展 建设数字中国”篇中,已经提到要“促进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本次会议赋予平台经济的一个任务,是“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加速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先进制造业,支持消费领域平台企业挖掘市场潜力,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
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
受访专家学者认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是我国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的重要抓手。与此同时,平台经济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上仍大有可为。
来源:新华网
市场监管总局15日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表示,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办法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直播带货”视频至少保存三年
“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在激发网络经济新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
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平台性服务开展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结合网络直播特点,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过上述规定,引导新业态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强化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设置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条款
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当前,数据和流量成为网络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平台乃至较大规模的普通经营者都能通过滥用个人信息不当获利。针对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严禁平台强制“二选一”
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即平台强制“二选一”问题,以及个别平台限制经营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递物流服务的问题,持续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从实践情况来看,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为此,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五大举措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平台具有“市场”和“企业”双重属性,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是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内部治理,对于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办法通过五大举措,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一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
二是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三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
四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
五是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来源:新华网
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时强调,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要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营造创新环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作为新兴业态,平台经济带动着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速,也代表着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发展平台经济,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有助于贯通国民经济循环各环节,也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
网约打车、社区团购、外卖聚餐……平台经济给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就目前的情况看来,个别平台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市场担当精神,逼迫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日渐增多,凸显出平台经济发展不充分、监管体制不适应的问题,引发公众担忧。
无规矩不成方圆。发展和规范并不矛盾,更不会扼杀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基因,相反,这正是对平台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力保护。由此而言,必须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要在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上发力,补齐平台经济法律短板、法规瓶颈,弥补法律条文上的平台经济空白和漏洞,为平台经济健康运行提供法律和制度支撑。
平台经济能否健康平稳、持续发展,取决于市场主体能否自觉遵循平台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得益于国家的政策红利,互联网企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展现更多作为。因此,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要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对平台运营的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履行好市场主体的行业责任和社会担当,确保平台有序良性运行。
平台经济是展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窗口,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面向未来,平台经济发展空间广阔。相关部门要提升监管的效能和前瞻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包括平台企业在内的多种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为平台经济赋能升级;平台企业也要明晰自己的使命,自觉担当社会责任,释放出更多发展势能。唯有形成合力,方能推动平台经济往更高质量方向发展,展示出我国经济发展的澎湃活力。
作者:段官敬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定位
来源 : 中国物流产业网 作者 :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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