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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出台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40条措施

来源:陕西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作者:现代物流报陕西记者站 时间:2022-05-07
导读:商洛市出台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40条措施 4月29日,商洛市发改委商洛市财政局、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洛市交通运输局、商洛市商务局、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商洛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商洛市市场监管局、商洛市金

商洛市出台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40条措施
4月29日,商洛市发改委、商洛市财政局、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洛市交通运输局、商洛市商务局、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商洛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商洛市市场监管局、商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商洛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洛监管分局等13个部门,根据《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22〕49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商洛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40条措施》,经市政府同意已发布实施,全力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商洛市出台的《40条措施》涵盖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尤其对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公路铁路运输业出台具体纾困措施。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包括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递减等财税政策;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等就业扶持政策;分类实施房租减免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2022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也可以享受。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负责
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负责
5.自2022年7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年,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6.2022年各县区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个月租金。各县区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监管机构、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进一步强化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运用,完善配套措施,为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提供低成本资金。大力推动落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项直达工具接续转换,持续推动普惠小微贷款增量、降价、扩面。责任单位:人行商洛中支牵头,商洛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针对小微企业风险补偿等强化政策合力,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重点产业、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人行商洛中支牵头,商洛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持续推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人行商洛中支、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鼓励各县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鼓励外卖平台开展赋能培训,提升互联网营销能力,促进引流到店销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对信用好、发展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好的重点餐饮企业实行免抵押、免质押、免留置纯信用担保融资模式,并给予政策性担保费率优惠或补贴。责任单位:人行商洛中支、商洛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各县区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商洛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对相关市场主体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鼓励各县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积极争取各级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全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积极争取各级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我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通过农产品供应链项目建设资金,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对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人行商洛中支、商洛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商洛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文旅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2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文旅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市文旅局牵头,人行商洛中支、商洛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责任单位: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支持旅行社等文旅企业积极参与承办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节庆、会展及公务、研学、培训等活动。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商洛中支、商洛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商洛中支、商洛银保监分局、市文旅局、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2.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负责
33.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负责
34.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5.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6.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负责
37.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商洛中支、商洛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38.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9.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责任单位:市卫健委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0.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按程序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县区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编辑:温格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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