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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此类快件,不能当盲盒卖!

来源:中国邮政快递报 作者:王洪磊 时间:2023-06-19
导读:快递企业应当建立无着快件的认领信息平台,将按规定开拆快件所登记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为盲盒经营划出红线,推动盲盒经营者加强合规治理。指引明确提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根据指引规定,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那么,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应该怎么处置?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实际上,早在2014年,国家邮政局就出台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安排专门场地保管无着快件,保管期限自无着快件登记之日起不少于1年。快递企业对无着快件的保管期限尚未届满,且依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的,用户出具相关交寄证明进行查询并核实时,快递企业应当予以投递或退回,资费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执行。

此外,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无着快件,快递企业可以依据管理制度进行开拆处理。快递企业应当建立无着快件的认领信息平台,将按规定开拆快件所登记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规定》明确,快递企业在无着快件的保管和处理过程中,不得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快递企业对无着快件实施开拆处理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采用技术手段对开拆全过程实行监控,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90天。

责任编辑:李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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