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委金融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港务局、广州空港委、市协作办,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广东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
为推动我市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现印发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3日
广州市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42号)、《广东省商务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商务贸字〔202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4〕3号)的部署要求,坚持改革创新、系统集成,推动我市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 促进内外贸规则机制对接
(一)促进内外贸标准衔接。推广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提升国际国内标准一致性。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化活动。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湾区标准”制订,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标准衔接互认,扩大“湾区标准”影响力。(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根据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通道的政策宣传,积极推动CCC免办便捷通道试点工作。支持海关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交流和宣传推广,加快建设AEO培育实训基地,进一步优化AEO培育和认证工作机制,使我市AEO企业数量稳居全国前列。(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深化全球溯源中心数字经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构建并推广支撑全球溯源中心高效运行的标准体系和数据规则体系,深化全球溯源中心应用推广。(南沙区政府、广州海关、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内外贸监管衔接。落实不当干预市场行为问题整改机制,促进内外贸资源要素顺畅流动。推进内外资公平竞争,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各项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推动实施“同线同标同质”政策,鼓励企业对其产品满足“同线同标同质”要求作出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认证;支持专业机构提供“同线同标同质”检测认证等技术服务,鼓励各方采信“同线同标同质”认证结果。(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畅通
(六)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支持外贸企业与电商平台、直播平台进行对接洽谈,推动外贸出口产品上电商平台、进直播间,不断拓展国内销售渠道。组织百货超市、专业市场等经营方与出口转内销企业对接,畅通国内销售渠道。(市商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内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国有大型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建立健全国际营销体系。发挥广交会、进博会、消博会等重点展会平台作用,落实中央及省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政策,支持各类主体有序拓展海外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内贸企业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跨境电商、二手车出口等业务。支持老字号企业、知名餐饮企业“走出去”,讲好“广州故事”、擦亮广州品牌。(市商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设高水平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加快南沙、黄埔国家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打造进口货物国际分拨中心,优化区域物流一体化监管。加快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加强全国示范步行街、省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培育,打造一批内外贸一体化商圈。促进重点商品交易市场与国外营销网络互联互通,培育一批运营模式与国际接轨的国内商品交易市场,打造特色鲜明的区域或国际商品集散中心。支持企业在境内外重要城市布局建设一批商品展销中心。落实“粤贸全球”和“粤贸全国”计划,以及其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境内外展会平台,增进国内外合作交流,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引进与本市产业关联度高且有行业影响力的展会项目,用足用好展会资源,强化展会与产业升级、贸易物流、旅游消费协同促进功能。(市商务局、市协作办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内外贸一体化市场主体
(九)培育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加强我市国家现代流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跟踪培育,做好国家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后续服务。加强我市内外贸一体化政策宣传,加大内外贸一体化试点企业培育力度,指导企业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标准衔接、品牌营销、渠道布局能力。做好风险预警,帮助企业加强内外贸市场风险识别、监测及管理,防范化解内外贸经营重大风险。(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打造内外贸企业品牌。支持我市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收购知名品牌,培育和发展老字号品牌。支持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名特优新农产品公共品牌。着力打造内外贸一体化质量品牌标杆企业。鼓励我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开展区域品牌建设。认定一批产业示范效应强的外贸骨干企业。遴选一批跨境电商“麒麟”企业、“品牌出海”企业和重点海外仓。(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内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完善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广州市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广州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摩擦动态监测。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规建设,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健全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化信用承诺制度应用,推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行业信用评价深度融合。全面推行“信用风险分类+”全领域智慧监管模式,拓展创新信用风险分类应用场景、应用模式。修订印发《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失信惩戒、异议处理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国际物流体系建设,打造智慧海关,进一步优化监管模式,大力推广实施“两步申报”叠加“提前申报”改革,研究在符合监管条件前提下,实施“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新模式,以及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区域“四个同仓”等一系列举措,助力外贸企业降本提效。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机场共享国际货运中心建设,打造便捷高效的航空货运通道。积极推广“湾区一港通”试点。支持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常态化运营。支持海铁联运、公铁联运和中欧班列运营平台发展,提升我市综合货运枢纽的辐射能力和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车船直取、水水中转、铁水联运,构建“广州港—内陆地区”多式联运平台。推动中欧班列扩容降本提效,不断拓展中欧、中亚线路以及中老等中国至东盟线路。(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市港务局、空港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专业人才保障。加强校企合作,支持学校深化产教融合,对接内外贸一体化相关企业,鼓励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发教材和教学资源。推动内外贸一体化相关专业建设,鼓励学校开设跨境电商、国际贸易、商务外语、会计、市场营销等内外贸相关专业。大力引进内外贸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依托线上线下平台开展内外贸技能培训,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加大对内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广粤信融、中小融、信易贷三大线上对接平台,开展常态化产融对接。积极推动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稳妥推进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推广工作。用好中央、省、市各级有关资金,推动内贸促消费、外经贸发展、口岸建设、中欧班列、“走出去”等内外贸一体化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发挥信用保险支持作用。加强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各险种协同支持,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全险种链式承保服务。贯彻落实出口信用保险各级支持政策,提高出口信保理赔质效。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提升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能力,强化贸易风险防范。(市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广东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市商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商务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各区抓好贯彻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具体措施(市商务局和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总结推广。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扎实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及时做好经验总结,挖掘典型案例,宣传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成效,营造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良好氛围。推进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及成效,及时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和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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