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低空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本市低空经济产业生态、基础设施、应用示范等领域能级提升,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重要影响力的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高地,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强化链上企业招引培育
(一)吸引链上优质企业落户
鼓励各市(县)、区拓展全球化招商渠道,加大低空经济项目招引力度,对本市低空经济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招商项目,根据企业落户3年内的综合发展情况,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市(县)、区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并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
(二)培育壮大本地链上企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锡政办规〔2024〕3号)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对本地上市公司,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23〕13号)相关规定予以支持。支持将低空设备、技术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支持企业设备更新
支持制造业企业设备更新与购置,对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设备购置更新的本地低空经济制造业企业,符合省制造业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予以贴息支持。
(四)支持链外企业兼容转产
鼓励本市“465”现代产业集群企业改造升级原有产线,向低空经济兼容转产。对列入市重点工业投资计划和“千企技改”计划且上年度技术和设备投资1000万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技术和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参考其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分别按不超过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的5%、6%、7%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最长支持3年。
二、鼓励链上企业技术创新
(五)支持高质量创新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建或成功重组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基地),分阶段给予最高2亿元奖励;对获批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分阶段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根据运营情况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和1000万元奖励。
(六)鼓励关键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
针对整机制造及关键零部件、低空新基建等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制定清单,通过“揭榜挂帅”等形式开展技术攻关,对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经济社会效益显着的项目,分档择优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研发资助,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适当上浮;对新认定的低空经济领域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项目,按不超过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的30%给予奖励,单个产品最高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完成单位(个人),根据等次和排名给予50万元—500万元奖励。
(七)支持低空航空器适航取证和销售
对将总部和生产制造基地注册在本市的企业,以总部或生产制造基地名义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TC)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县)、区根据取证产品类型、大小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首次取得生产许可证(PC)并完成批量(大于30台)产品交付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县)、区根据取证产品类型、大小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最高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
(八)鼓励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
鼓励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牵头制修订制造、应用、保障等领域标准,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认定,分档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三、挖掘低空飞行应用场景
(九)鼓励开通低空中短途载人航线
对在本市注册,建设运营基地,开通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常态化运营载人航线(起终点至少一个在无锡市内,起终点间直线距离不低于20公里)的企业进行奖励。每条新开通市内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200架次且年飞行时间不低于30小时)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首年飞行每增加200架次且飞行时间每增加30小时,给予3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每条新开通城际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年飞行每增加100架次,给予10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航线起点和终点所在市(县)、区分担。
(十)鼓励开通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
对在本市注册,开通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的物流配送航线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航线起点和终点所在市(县)、区分担。
1.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每条新开通航线(起终点均位于无锡市内,航线距离不低于2公里,年度执行不少于5000架次)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年飞行每增加5000架次给予10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2.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每条新开航线(起终点至少一个在无锡市内,航线距离不低于5公里,年度执行不少于1000架次)给予一次性奖励35万元,首年飞行每增加2000架次给予8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十一)鼓励拓展“低空+文体旅”应用场景
鼓励企业围绕文旅、体育等拓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通过发放飞行券等方式,支持开发空中游览、飞行体验等消费项目;对在本市举办无人机竞速赛事并实际承担办赛费用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单项最高12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拓展“低空+公共服务”应用场景
鼓励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气象等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加强与低空经济企业对接合作,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国土资源测绘、生态治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采用低空设备、技术和服务。鼓励本地企业参与城乡公共服务,由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投入情况和应用效果给予奖励。
(十三)鼓励探索新型应用场景
鼓励本地企业开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商业模式探索创新,打造无人机与无人车、无人船协同作业、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融合飞行等示范项目,每年评选若干典型案例,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县)、区分档给予奖励,年度预算总额最高200万元,并在场景开放、宣传推广上给予支持。
四、完善低空产业配套环境
(十四)支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建设
鼓励本地企业参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建设,对纳入试验区实施方案内负责主要试验场景建设运营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县)、区分阶段给予资金支持。
(十五)支持低空运营服务管理平台建设
鼓励相关企业参与深化现有“无锡市无人机低空巡管共享服务平台”和警务“太湖之鹰”平台功能,参与投资建设环太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监管服务平台、无锡市低空飞行监管运营服务平台,支撑大规模、高频次的低空智能融合飞行。
(十六)支持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各市(县)、区及相关国企在城市中心、主要商圈及医院等区域统筹推进无人机小型起降点、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场、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等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单独选址项目申请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支持国有资本加大对低空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无人机试飞运行基地、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并向社会开放共享,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法合规采用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并在建设费用、场地租金、运营费用上给予支持。
(十七)支持特色园区建设
鼓励相关市(县)、区结合自身产业优势,布局建设低空经济特色园区,在立项、注册、审批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房租优惠;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厂房改造、产业置换等园区改造项目,根据建设投入情况择优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低空经济特色园区,市级通过“拨改转”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五、加强综合要素保障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设立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初创期科技型低空经济企业的投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按实际货币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500万元;鼓励银行机构开发面向低空经济的金融产品,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低空商业应用险种,建立风险覆盖广泛的保险服务体系。
(十九)支持引育链上优质人才
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本市创业。对新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资金支持;对新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和创新领军人才(团队),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和5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各市(县)、区参照并优化相关政策,在人才住房保障、健康医疗保障、子女教育保障、出入境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十)支持举办交流推广活动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在本市举办展览、专业会议等市场化交流推广活动,搭建低空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单场最高300万元奖励。
六、附则
本政策措施由无锡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各责任单位结合分工制定出台实施细则。鼓励各市(县)、区政府出台协同政策措施。本政策措施与本市其他市级、区级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相关文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