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调整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上站时间 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交文〔2024〕7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大件运输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高速公路大件运输车辆上站时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上站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原省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超限车辆监管的通知》(豫交高管〔2012〕130号)文件,取消仅允许大件运输车辆早7点至晚18点上站的有关要求,日常时段不再限制上站时间,持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收费站入口检验合格后可上站通行,各高速公路收费站不得禁止持合法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大件运输车辆上站通行。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和其他特殊情况需管制的时间段,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二、加强大件运输通行监管
(一)严格高速公路入口检测。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高速公路入口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入口收费站管理,对所有途经的大件运输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和验证核查,拒绝违法大件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相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重点检查大件运输车辆是否持有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号牌、车辆轴数、载运的货物等车货实际数据是否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一致,实际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信息应不大于申请信息,是否按照许可的时间、许可的入口收费站行驶,三类大件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护送车辆是否与护送方案一致,无护送车辆的禁止上站通行。
(二)落实高速公路出口复查。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切实做好出口查验工作,按照上站检验要求完成相关信息复核工作,发现货证不符、三类件未组织护送、车辆实际出入口信息与许可信息不一致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相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强夜间上站车辆提示。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主动提示夜间上站通行高速公路的大件运输车辆做好车辆灯光功能及车辆性能检查工作,制作夜间通行高速公路提示函,提示以下注意事项: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夜间行驶注意保持车距;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桥梁时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需临时停车时,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较长时间停车或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高速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四)加强大件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入(出)口收费站执法力度,对违法大件运输车辆依法进行查处,打击违法大件运输行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服务区等场所加强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检查,重点抽查是否具有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号牌、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轴荷等数据是否一致;是否按许可的时间、路线行驶;是否按照许可的护送方案护送。发现违法情形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许可机构;发现符合撤销、注销、撤回许可条件的,交由许可机构依法依规处理。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发现违法情形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收集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数据,倒查大件运输车辆实际行驶轨迹,与许可数据进行比对,严肃查处不按许可要求行驶、虚报数据等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配合做好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记录采集传输工作,为执法检查做好数据支撑。
三、加强通行服务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上站时间调整后通行过程监管工作,与当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发现违法大件运输车辆,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安排执法人员到场处理,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聚焦大件运输车辆夜间行驶高速公路安全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压实大件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主体安全责任,重点宣传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通行管理要求,加强三类件通行护送监管,提升高速公路通行安全保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属有关单位要依托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处置大件运输管理和服务等各环节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黄牛”违规代办、企业违规护送、内外勾结等行为,净化大件运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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