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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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经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规定施行至今已近20年,随着我省港口所处的内外发展环境、承担的角色使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有必要对原有规定进行全面修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介绍,修订后的《规定》共三十二条,从规划编制、经营管理,以及安全、智慧、绿色发展等主要方面,对引领、保障新时代港口高质量发展作出了规范,对更好发挥港口在服务辽宁省乃至东北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突出港口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港口开发建设,提高港口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
《规定》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着重加强港口收费管理,防止港口经营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港口经营人遵守国家有关港口收费价格政策,建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要求港口经营人依法经营,提供安全、公平、便捷、优质的服务,不得实施限制港口配套服务经营人及其交通工具进入港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或者强迫服务对象接受指定服务和违背服务对象意愿附加其他条件等行为。
为维护港口安全运营,《规定》明确了港口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落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要求其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明确了严格港口危险品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危险货物储存等行为,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规定》就建设智慧港口、绿色港口规定了义务,体现了时代感。要求港口经营人在港口运营、口岸通关等方面实施智能化建设;要求省人民政府推动建立以港口为枢纽的东北海陆大通道综合运输公共服务平台,实现铁路、港口、海关、船舶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促进多式联运发展。要求港口经营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建成的码头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规定相关船舶按要求使用岸基供电。同时,对船舶污染物接收、生产生活污水处理以及港口污染防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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