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信披违规 新宁物流遭两地证监局“重锤”
新宁物流5日披露两则公告,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和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任董事占用资金未披露
新宁物流公告截图
新宁物流5日盘后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经查,新宁物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时任新宁物流董事伍晓慧,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累计1900万元,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未对该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亦未在临时公告、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截止2020年12月,占用资金全部归还。
河南证监局指出,伍晓慧,时任董事长王雅军,时任总经理谭平江、周博,时任财务总监马汝柯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新宁物流,伍晓慧、时任董事长王雅军、时任总经理谭平江、周博、时任财务总监马汝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新宁物流表示,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尽快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虚增营收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宁物流5日晚间公告,7月4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具体来看,江苏证监局对新宁物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亿程) 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亿程) 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
2018年,贵州亿程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贵州成黔天骄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兴筑凯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9585.89万元。
2018年,重庆亿程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926.16万元。
上述两家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亿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
江苏证监局认为,新宁物流虚增营业收入,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组织、实施了前述财务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谭平江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新宁物流表示,目前,公司已与审计机构开展对2018年年报及后续年度财务数据追溯调整的相关工作,将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完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的规范性,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据企业网站介绍,新宁物流始建于1997年, 2000年4月经海关总署批准为公共型保税仓库,专门从事进口保税货物和外商暂存货物的仓储及相关配套服务。2009年10月,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是首批创业板挂牌上市企业。
二级市场方面,新宁物流5日收跌0.25%报3.99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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