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河南省公安厅出台了《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了“一超四罚”的含义,即对路面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记分后,依法对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追踪查处。主要包括:
吊销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经营性运输;
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数量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超过30%的,依法吊销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抄告的处罚信息,对货运源头单位超标准装载和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出场出站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新政策明确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可以采用4种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调查认定,包括由当事人提供装载证明、询问笔录、现场指认和调取车辆动态监控轨迹等。
根据《实施办法》,因“一超四罚”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吊销道路运输的货运车辆,一年内予以限制审批办理,实现了对违法责任人加大违法成本的突破。
考虑到当前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实施办法》明确了已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规定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相应行政许可职能;已完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承担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