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交行规〔2026〕2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动建成现代航运服务高质量发展体系,积极融入全球航运事务治理,依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3日
上海市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培育航运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形成新模式、新业态、新动能,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推动建成现代航运服务高质量发展体系,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加快融入全球航运治理体系,依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上海市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交通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管理。
第三条 (支持方向)
项目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推动航运技术创新发展,是指鼓励先进技术在港口、航运、机场、航空、邮轮、安全、数字化、绿色等相关领域创新应用。
(二)推动高端航运服务创新发展,是指鼓励在高端航运服务相关领域取得创新突破,鼓励参与国际航运、航空相关的规则、标准、指数、合同范本或者格式文本等制定与推广应用的国际航运事务治理。
(三)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重大研究成果,是指鼓励企业、机构积极参与国际航运中心和区域港航一体化建设的难点、热点、创新点研究,推进航运中心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资源配置能力。
(四)其他支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的创新举措。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每年评选出近两年内已完成并取得成效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推动航运技术创新发展,旨在支持具有示范引领、重大突破或者具有培育与应用价值,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根据项目对航运中心建设贡献、行业影响力、创新性等维度,设置示范项目1个、重点项目2个和鼓励项目3个,支持标准分别为150万元、100万元和20万元。
(二)推动高端航运服务创新发展,旨在支持具有示范引领或者重大创新突破,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服务全球航运治理,并具有规则引领、服务创新等特性的项目。根据项目对航运中心建设贡献、行业影响力、创新性等维度,设置示范项目2个和重点项目3个,支持标准分别为50万元和20万元。
(三)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重大研究成果,旨在支持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难点、热点、创新点等内容相关,并具有较高研究水平、较好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设置3个项目,支持标准为10万元。
第五条 (预算申请)
市交通委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预算申请。
第六条 (项目申报)
市交通委于每年二季度在政府网站公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时间等要求,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在“上海一网通办”网站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交通委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市交通委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八条 (审计监督)
项目资金按照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九条 (信息公开)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市交通委负责公开资金支持项目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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