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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亟待健康生态圈

来源:中国物流产业网 作者:丁梦丹 时间:2021-04-08
导读: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发展,品牌国际化的布局,全球经济化以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全球贸易中一支劲旅。

说明: 丁梦丹来自“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2020年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了31.1%。市场采购2020年出口7045.4亿元,增长25.2%。

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发展,品牌国际化的布局,全球经济化以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全球贸易中一支劲旅。

但是,新业态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诸多问题的产生:跨境电商平台的商品(赠品)质量、商品(赠品)真伪、物流运输难以保障,频出假冒伪劣、质量不佳商品,虚假发货或迟延发货或无法发货的问题;实际到货商品与商品描述不一致,退款退货维权难;问题商品、伪劣商品退款退货难;跨境电商平台缴纳的保证金难退回;跨境电商平台内的积分被清零而难追回;售后服务、侵权维权难,申诉难等各大问题。

种种现象表明,促使跨境电商健康发展日益紧迫。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26条,明确将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纳入法律明文规定中。

营造健康有序跨境电商生态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要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履行记录与保存交易信息义务,建立“合理注意义务”下的平台审核义务,控制和管理交易的安全保障义务,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售后服务制度。

建立有效的争议处理机制,采用第三方支付机构间接收款方式,确保资金监管,有助于平台对确认收货或退货请求予以审核并快速解决客诉问题,以及平台不得作出强迫商家“二选一”的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不得作出“低价倾销”“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实施为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提供帮助、推广的犯罪行为。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自行办理跨境电商对外贸易备案登记,海关注册登记,平台主体登记,取得经营范围内的资质许可证,尤其是特殊进出口商品,在平台内进行亮照经营,不得进行“刷单”“刷好评”或“刷差评”等虚构交易、虚构事实的不真实评价,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涉及数据跨境收集、使用、传输、存储的,如向境外提供境内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个人敏感信息的,还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与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跨境数据安全、数据出境的规定。

尤其是,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打击违法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履行“强监管”义务。

 

责任编辑:李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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