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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来源:赣物联 作者:赣物联供稿 时间:2023-03-28
导读:政策解读: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3月18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规字〔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强省建设,结合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际,参考农业农村部和有关省修改做法,新修订《办法》。

二、新修订的内容

一是完善了申报企业的标准。在原办法《第五条》第1点、第2点中,将“农业相关服务性为主业”,修改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并明确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200万元以上;在原《办法》第五条第七点质量安全水平中,要求“落实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制度要求,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必须纳入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管理,并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近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都为B级以上”。

二是完善了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在原《办法》第三章中,将原来3个认定程序细化完善为7个认定程序,即申报企业名单公示、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审核申报材料及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提交会议审议、发文公布名单。

三是提出了向科技型企业倾斜。在原《办法》第七条中,增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的申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纳入。”

四是删除了部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条款。删除了原《办法》的第十一条,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三、总体内容

《办法》分为五大部二十二条,即总则、申报、认定、运行监测以及附则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确定了规范省级龙头企业的目的、省级龙头企业的定义、主要原则、监测和运行企业的范围,进一步规范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二部分为申报。明确了申报省级龙头企业标准,包括企业类型、企业经营业务、企业规模、企业效益、企业信用、企业带动能力、质量安全水平、产品竞争力等。鼓励申报企业积极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向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企业的申报材料、申报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部分为认定。规定了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原则上两年一次。为吸纳更多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加入省级龙头企业行列,根据实际情况,可在非监测年份开展一次新增认定,并提出了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明确了省级龙头企业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至下一次监测认定结果公布前。

第四部分为运行监测。强调了省级龙头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监测,建立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规范发展;明确了实行省级龙头企业监测信息统计季报、年报制度。同时,明确了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情形,以及按程序取消了省级龙头企业资质的企业将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部分为附则。强调申报认定及监测的纪律,提出违纪等采取的处理措施。

责任编辑:李永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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