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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税收政策公布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赵建华 时间:2024-07-03
导读:中国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日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

中国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日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

  上述五部门发布的通知说,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试点区域内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修理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上述维修产品范围内的货物,修理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并符合相关进口监管要求的允许内销,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限制进口的货物,修理后应复运出境不得内销;进境修理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对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区域内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海关按保税维修方式办理手续并实施监管。

责任编辑:权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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