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年3月1日起,不按快递单注明要求上门投递,最高罚款2000元
来源:中国邮政快递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9-28
导读: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一会议上,为进一步规范快递业经营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快递从业人员和快递经营企业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浙江经过深入走访调研,制定了《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一会议上,为进一步规范快递业经营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快递从业人员和快递经营企业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浙江经过深入走访调研,制定了《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草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因为快递企业责任导致遗失或者损毁的,快递企业要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赔偿。即有申报价值的,按照申报价值赔偿;没有申报事后能证实的,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没有申报事后也不能证实的,双方协商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则按照所收邮资十倍标准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800元。对各方责任进行了明确。比如快递员不得将快递放在无人保管的地方,如果是应收件人的要求,放在无人保管的地方后遗失的,快递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快递员需要至少发送两次信息,且间隔不得少于8小时;如果第二次发送派送信息后24小时内收件人还不回复的,快递企业可以退回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快递单注明上门投递的,不得投递到快递末端设施、站点。不征求收件人意见投递到末端设施的,收件人有权要求重新上门投递。
《条例》草案同时明确,不按快递单注明要求上门投递的,或者未按收件人回复信息要求上门投递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罚款2000元。
寄件人、收件人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或者企业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快递企业投诉,投诉之日起7天内必须回复;对企业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邮政管理机构投诉。快递企业未按规定限期处理投诉的,可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最高罚款10000元。
责任编辑:李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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