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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信息不应沾染违法广告的嫌疑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史洪举 时间:2022-08-03
导读:近日,一位北京用户收到一家快递公司发送的一则取件信息,点进去却是一则互联网投资平台广告。在广告宣传中,甚至推出了“人脉变钱脉”的推广人计划。

  近日,一位北京用户收到一家快递公司发送的一则取件信息,点进去却是一则互联网投资平台广告。在广告宣传中,甚至推出了“人脉变钱脉”的推广人计划。从返佣的计算规则来看,邀请好友认购项目,一级代理可获2%投资金额奖励,二级可获奖励1%,三级可获0.5%。有业内人士称,该互联网投资平台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集资。记者在企查查、天眼查均未搜索到这家理财公司,却搜索到大量举报投诉帖子及新闻。

  对于消费者来说,收到正规快递公司发送的信息时,极易放松警惕,对信息所涉及的内容报以信赖。但据报道可知,快递公司所发送的信息未必全部都与用户收取快递有关,而有可能是虚假广告,甚至是涉嫌违法犯罪的广告。如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打着投资理财名义吸收存款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人脉变钱脉”的拉人头模式,更是与传销并无二致。要是行为人还有欺诈行为的话,则涉嫌更重的集资诈骗罪或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纵观报道所指的所谓互联网投资理财项目,稍有生活常识和理财经验的人都可以识破其违法的本来面目。尤其是,无法搜索到该公司,却检索到大量投诉帖子,更是令人怀疑这一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质。遗憾的是,作为正规的快递公司,却将这些虚假、违法广告假借取件信息发送给用户,其行为性质不可谓正当。

  对此,根据《广告法》,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发布虚假广告的,可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且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与广告主就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前述所谓的互联网理财广告,其虚假性、违法性非常明显,广告发布者不可能无法识别,故其主观明知和主观责任相当明显,无法获得原谅。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是非法集资信息或者诈骗信息而发送、散布、传播的,可能涉嫌共同犯罪,也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

  从事快递业务的公司,就应本分地干好本职工作。如果非要利用平台优势顺便从事广告业务,也并非不可,但要是借助消费者的信任狠心地“割韭菜”,将消费者推向诈骗者设置的陷阱,就过于卑劣,理当为其帮凶行为承担代价。

  作为具有一定口碑的快递公司,还是应爱惜羽毛,莫拿名誉开玩笑,随意发布虚假乃至违法广告。监管部门更应睁大眼睛,根据消费者反馈、提供的线索及时处置、严厉处罚“割韭菜”行为,守好公众的钱袋子。

责任编辑:李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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