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未验货配送致外包装破损,厦门一快递企业被判赔22万
未开箱验视内件,快件的外包装破损,客户拒收,厦门一快递公司被判赔22万保价费。3月15日,福建省消费者保护协会发布的2022年十大典型案例中,披露了上述案件的细节。
案例披露,魏某某长期多次通过厦门某速运公司向客户快递茶叶。2021年7月2日,魏某某通过厦门某速运公司从福建省厦门市快递一件大益牌普洱茶到广东省东莞市客户处,支付运费396元、保价费1100元,保价金额为22万元。
厦门某速运公司快递员收件时没有对魏某某已进行外包装的快件开箱验视内件,但同意魏某某为快件保价22万元,并收取了上述保价费及运费。厦门某速运公司在魏某某自行包装的基础上,用2个纸箱板拼合重新包装了快件。
2021年7月4日,快件寄到广东省东莞市客户处时,因快件的外包装破损,客户拒收。
2021年8月9日,该快件被退回福建省厦门市由厦门某速运公司存放保管。魏某某多次向厦门某速运公司索赔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厦门某速运公司等赔偿其损失22万元及利息、运费、保价费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案涉茶叶运输之前原价值22万元,运输期间价值折损16万元,因厦门某速运公司对案涉茶叶在运输过程中的价值折损存在过错,故应按损失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厦门某速运公司赔偿魏某某损失5万元。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本案厦门某速运公司未尽收寄快件的法定验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其亦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茶叶价值减损系因魏某某交寄前原因所致,且其收件后采取的外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确实存在破损,案涉茶叶保价金额与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的实际价值相符,现案涉茶叶残值仅6万元,交易价值及收藏价值明显受损,魏某某不同意取回茶叶,主张厦门某速运公司按保价金额22万元赔偿损失的诉求具有合理性,应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改判厦门某速运公司赔偿魏某某损失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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