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被大连证监局责令改正 财务核算等3方面违规
圆通速递昨晚发布了关于收到大连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圆通速递近日收到大连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大连证监局对圆通速递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方面。公司2018年、2019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部分重大事项未做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财务核算方面。公司2021年、2020年、2019年披露投资浙江驿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5亿元,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九中披露该资产的计量方式为“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报表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司未能实际获取该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以历史投资成本作为公允价值缺乏证据支持。导致2021年度少确认其他权益投资6.89亿元;少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72亿元;少确认股东权益(其他综合收益)5.17亿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四十四条:“企业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
(三)内部控制方面。1、合同监控不当。公司下属子公司杭州杰伦货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圆汇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运输服务合同》,并对承运商的资质、固定资产和合作车辆进行约定,但公司未对承运商资质进行审查。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股东大会、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董事薪酬计划的议案》时相关独立董事未进行回避,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圆通速递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指出,圆通速递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切实提高财务核算和内控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圆通速递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述事项,将按照大连证监局的要求进行全面梳理,并积极对照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来,公司将不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和内控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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