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能赔多少?快递保价亟待完善赔付规则
因运单填写错误,寄件被丢索赔1.6万元实赔91元——
快递保价亟待完善赔付规则
阅读提示
法律界人士认为,快递保价纠纷多发的根源在于涉事快递企业往往适用自身制定的理赔标准,在货物发生损失后,缺少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最终无法就保价金额与消费者达成一致。
因交寄的快递丢失后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未果,近日,某律师事务所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交寄物品的价值赔偿1.6万元。经法院审理,由于未选择保价,按照《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约定的赔付规则,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律师事务所7倍运费91元,驳回原告主张。
国家邮政局数据显示,2021年上半年,快递业务量493.9亿件,人均快件使用量35件,日常生活中通过网络下单交寄物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快递丢失和快递损毁引发的纠纷也不少。记者调查发现,即便是加了一道保障的“保价服务”,未按保价约定得到相应赔偿、快递员私自增加或减少保价金、推诿扯皮等问题,成为消费者产生快递纠纷的重灾区。
快递丢失能赔多少?
2019年11月,某律师事务所通过某快递公司的客户端进行下单,将其开具的4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到客户单位,票面金额共计40万元。邮件遗失后,快递公司客服提出赔偿1000元的意见,但该律师事务所表示,税务部门对其处罚金1.6万元,快递公司过错导致遗失邮件,故应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快递公司则认为,运单上填写的托寄物是文件而不是发票,根据双方约定的保价规则,未保价的应按运费的7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寄件人未就其托寄物品选择保价,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托寄的物品是其申报丢失的4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对此,北京海淀法院黄杨法官建议,从减少纠纷产生以及避免自身经济损失的角度来看,寄件人在交寄贵重物品时,务必事先做出明确声明,并尽量进行保价。
据了解,快递保价是寄件用户针对寄递物品向快递公司声明其真实价值并支付一定比率的费用后,快递公司向用户提供的一种增值服务。当快件发生意外损失时,快递公司会在“声明价值”范围内赔偿寄件用户相应的损失。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有些消费者目前仍对快递保价服务不太了解。在快递站点随机采访时,不少市民表示“不知道什么是快递保价”,或是“没用过快递保价”。对此,有快递员表示,一些用户确实缺乏保价意识,因此寄件前他会主动询问对方邮寄物品是否贵重,是否需要保价。
保价能否保安心?
去年毕业的王宁(化名)在寄递自己的毕业证书时选择了保价服务,“并不是真得想要获得多少赔偿,其实就是图个安心。”在王宁看来,快件既然保了价,就理应在运输过程中更加安全小心。
然而,有消费者表示,即使是保了价的贵重物品也没有当面签收,而是被放到了快递点。一位快递员告诉记者,给快件保价并不意味着意外不会发生,“保过价的快件可能会在包装上更细心些,但运输过程中还是和其他快件放在一起,仍然可能遇到意外损坏等情况。”
记者在某维权平台以“快递保价”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时发现,用户的累计投诉量高达7718条,投诉对象涉及国内多家快递企业,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快递意外损失后未能按保价约定得到相应赔偿金、快递员收费时私自为用户增加或减少保价金、客服推诿扯皮等方面。
“一箱6瓶飞天茅台,寄件时按市面价格4000元一瓶保价,赔偿时却只能按出厂价1499元一瓶来赔,问题是1499元在市场上根本买不到。”消费者张先生告诉记者,保价的时候没有索要任何凭证,而索赔时快递公司却要求其提供价值证明并检验酒的真假。
此外,有消费者表示,快递员在未知会的前提下,擅自将运单保价为10元钱,在发生丢失损毁后,快递方以保价10元钱为由拒绝全额赔偿,仅赔偿10元钱。“8大箱的行李要么不保价,要保价的话,没有人会只保价10元钱。”该消费者表示。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快递保价纠纷多发的根源在于涉事快递企业往往适用自身制定的理赔标准及制度,在货物发生损毁后,又缺少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最终无法就保价金额与消费者达成一致,由此产生纠纷。
缺乏统一规则,寄件人权利咋保障?
记者了解到,不同快递企业在保价收费标准、投保上限、赔付机制方面都有所不同,行业并无统一标准。有的最低1元就能保价500元以内的物品,有的单个快件价值上限分别为2万元和3万元。也有快递公司在线上下单时没有显示保价服务的选项,客服表示需要联系营业网点或快递员与其进行商议。记者致电其中一家网点,对方表示,“不提供保价服务,也不寄送电子产品等贵重物品,建议联系其它企业”。
快递员张伟(化名)告诉记者,一般遇到下单寄酒并提出保价要求的,都会拒绝收件,“一旦发生赔损,则需要快递员自行赔偿。”
各快递企业制定的赔偿比例,是参照《邮政法》中针对邮政保价的规则。北京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佳表示,快递服务和邮政服务看似一致,但从主营业务、营业性质、服务范围方面看都有不同,因此《邮政法》对于邮件损害赔偿的规定,并不适用快递服务行业。
不少消费者认为保价金额就等于消费者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快递公司则表示这些都写在相关条例里。记者登录多家快递公司的“寄件”业务页面发现,不少快递公司的速递合约条款、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等服务协议,不勾选同意则无法下单支付。
宋佳律师指出,保价并不是保险,而是一种限制性条款,快递服务企业提供保价与不保价两种不同标准并且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如果快递服务企业违反了格式合同要求提示、说明的义务,尽管消费者最终在快递服务运单上签字,并不等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发生寄递物品损害时自然不能适用限额赔偿条款。所以只有当快递服务企业履行了最基本的格式合同提示、说明注意义务后,该格式合同提供的限制性赔偿责任条款才是有效的。
对此,宋佳律师建议,有关法律部门应出台更为细致的法律法规,如对赔偿标准、索赔主体、举证责任等进行具体规定。快递公司在制定或修改协议时应注意合理、公平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完善消费者救济手段和理赔机制,保证消费者能够通过有效的渠道反映意见和诉求,减少消费者维权困难和不必要的诉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