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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9-19
导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这是我国在迈向第二个百年目标新征程上的一项重要任务。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这是我国在迈向第二个百年目标新征程上的一项重要任务。

数字经济领域是当前创新创业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层出不穷,量子计算、类脑计算等未来技术又在不断萌生,已成为我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蓬勃力量。数字经济创新创业不仅催生了大量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新动能,而且以其强渗透、广覆盖的技术经济特征,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塑竞争力创造出更多的机会和途径。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虚拟经济的关系辨析

如何认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数字经济属于实体经济还是虚拟经济?互联网语境中的“虚拟”与经济概念中的“虚拟”是否是同一范畴?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阐明,以便澄清一些错误认识。

第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内涵与区别。

虚拟经济的概念源自于马克思在其巨著《资本论》第三卷中提出的虚拟资本。所谓虚拟资本是指通过股票、抵押或债券等方式在金融市场中运行并获得利润的货币资本,这种资本并不直接参与实际商品生产的过程。与之相关的虚拟经济概念主要指的就是金融行业。后来,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衍生工具日益丰富,虚拟经济的规模也在持续扩大,而且对其他相关行业的渗透程度也在持续增加。综上所述,虚拟经济可以定义为金融属性占主导的行业经济之和。虚拟经济在当前的时代主要是指房地产与金融业,但是未来会随着经济形态和不同行业的发展而可能出现进一步的变化,这要看一些新兴行业是否带有更多的金融属性。

那么,与虚拟经济所对应的实体经济是什么?包含哪些行业?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并没有形成共识。第一种理解认为实体经济就是指制造业,因为制造业是实实在在地生产看得见、摸得到的商品。第二种理解认为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行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都应该属于实体经济。其理由是商品和服务一样都是在直接满足消费者的效用,不应只看到商品而忽略服务的实体经济性质。这两种理解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问题在于如果按照这两种观点,那么国民经济中必然会出现既不属于金融及房地产等虚拟经济,又不属于制造业及相关服务业等实体经济的其余部分,该部分又应该如何定义?这必然会产生认识上的一些混乱,而且在政策文件适用性上会导致理解的不一致,不利于相关行业的未来发展。最好是沿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涵,用排除法来定义实体经济,即实体经济就是除了虚拟经济之外国民经济其他部分的总和,当然可以将制造业定义为实体经济的核心部分。这从理论上、实践中都更有利于相关各行业的发展。

第二,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与交集。

为了避免混淆,数字经济中常用的“虚拟”应该翻译为“仿真”比较合适。只有理解了这一区别,才能正确理解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按照通用概念,数字经济可以分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的历史比较悠久,源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半导体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尤其是美国硅谷地区计算机、互联网等技术的不断创新,因此,把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服务业、电信服务业及广播电视等产业都归入数字产业化范畴,这也是数字经济的底座和根基。这一部分一望而知属于实体经济。产业数字化则是指数字技术向数字产业化部分之外的国民经济其他行业渗透带来的增值部分,包括了对一、二、三产业的经济价值贡献。这一部分要分开来分析,其中虚拟经济的数字化部分就应属于虚拟经济,而实体经济部分的数字化就应属于实体经济,关键要看数字技术应用服务的对象是谁。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的数字化增值属于数字经济中的虚拟经济,而其他行业的数字化则应属于数字经济中的实体经济。

通过上述分析,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可以进一步清晰化:数字经济的数字产业化部分和产业数字化中除金融业和房地产业数字化之外的部分,都属于实体经济。也就是说,虽然数字经济不全是实体经济,但是绝大部分都属于实体经济。因此,不能将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对立起来。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具有天然的融合性,我们要做的是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的深度融合,关键在于“深度”二字。

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方向及建议

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要靠政府部门、企业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政府最需要做的是建设好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提供良好的政策及制度环境,同时,做好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治理。

第一,建设和推广使用算力基础设施,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1)的测算,算力对数字经济和GDP的发展有显著的带动作用,2016-2020年,全球算力规模平均每年增长30%,带动数字经济规模和GDP每年分别增长5%和2.4%。我国算力总体上具备较好发展基础,但目前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2020年全球算力总规模达到429EFl ops,其中我国算力规模达135EFl ops,增速高于全球增速约16个百分点。但是目前算力的产业应用不足,经济效应尚未充分发挥出来。算力应用高度集中于金融、交通和行政等领域,其他行业的应用场景相对较少。

一是要兼顾产业需求和绿色低碳目标,统筹、引导算力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对财政出资建设的超级计算中心、互联网数据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根据国防科技、信息安全和经济发展需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算力设施建设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能源成本、碳排放量配额等要素,在建设好全国各“算力枢纽”的基础上,统筹对接中西部能源条件较好和东部需求较大的各自优势,进行更为合理、有效、低碳的算力总体布局,落实好“西数东算”工程的有关部署。

二是积极探索算力的产业化应用,解决算力与经济“两张皮”问题。充分调动相关企业、高校和研究院所的积极性,对我国自主研发的云计算系统软件进行优化提升,开发和推广更多应用软件,构建更多层次、更大范围的算力应用生态系统。为企业使用算力设施提供适当补助,尤其是对于有算力使用需求的中小企业,可以采取发放“算力券”等新机制给予支持。加大对医疗、教育、交通等领域的政府算力采购投入力度,通过云计算等方式为欠发达地区提供优质计算服务,缩小算力的数字鸿沟。积极开展算力经济相关创新创业活动,培育和发掘具有潜力的算力应用场景,在全社会推动和形成重视算力应用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是积极探索下一代技术路径,在多条未来算力技术路线上做好前瞻性布局。为避免全球算力竞争“更换赛道”带来的风险,应高度关注计算领域新兴技术的发展并保持必要投入。在量子计算、类脑计算等领域加强科研布局,启动实施一批前瞻性、战略性重大科技项目,建设一批科研平台,鼓励不同技术路线的探索,力争推动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布局。

第二,发展数据要素市场,让数据流动起来。

据国家工信安全中心测算,2020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545亿元,正在进入高速发展阶段,2025年将突破1700亿元。目前数据要素市场还处于加快培育的初期发展阶段。核心任务是要让数据在市场机制下流动起来,不断优化数据要素的资源配置效率,让数据价值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一是在实践中探索数据产权的解决模式。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要素市场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从国际经验看,主要数字经济大国都没有采取先明晰产权、再发展交易的模式,而是在规范数据采集和处理行为、保护隐私和安全的基础上,优先实现数据的流动和交易。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搁置产权争议、逐步落实确权的处理方式。

二是场内场外数据交易可以并行发展。截至2022年8月,全国已成立40多家数据交易机构。但是根据南都大数据研究院估算的数据,当前依托交易所开展的“场内交易额”在我国数据交易市场中所占份额不足5%。多数区域性数据交易所的数据源主要来自政府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以及来自事业单位、部分国有企业的数据,而且交易并不活跃。从国际经验来看,发展最成熟、交易最活跃的是以数据经纪商(Dat a Br oker,又译数据经纪人)为代表的场外交易模式。综合考虑国内实践效果和国外经验,建议允许场内场外数据交易并行发展。

三是完善监管体系,打击非法交易。目前,全国各地数据交易所的所在省市已经颁布了一批与数据交易相关的地方法规,一些地方也明确了监管牵头部门。从国际经验看,美国的数据经纪商是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合规监管,欧洲的数据交易则要受欧洲数据保护监督局(EDPS)的监管。要进一步明确国内数据交易所建设的指导和监管牵头部门,严厉打击场外非法数据交易,尤其是涉及隐私的个人数据买卖行为。此外,对设立交易场所、交易安全、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问题要给予明确规定。

第三,引导平台企业进一步与实体经济紧密融合。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典型表现形式,在经历了发展之初的高速增长和去年以来的强化监管、专项整改之后,正在迈向新发展阶段。应从管住底线、指明方向、包容探索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充分发挥其带动传统产业升级的增长新动能作用。

一是指明平台发展的鼓励方向,引导平台将国家大局、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有机结合,全面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平台企业利用自身的市场经营效率优势积累资金,增加在研究开发上的投入;引导平台企业积极加强对垂直领域企业用户的服务能力,帮助建立行业互联网生态,探索解决企业数据保护等突出问题的办法;发挥数字化的减碳优势帮助高耗能行业实现绿色发展,助推能源互联网不断扩大应用广度、加深智能化程度;发挥平台企业在电商、直播等领域的优势,助力乡村振兴和农民致富。

二是管住平台发展的底线,将专项整改的成果常态化、制度化、法治化。平台专项整改中发现了很多突出问题,取得了重要成效,下一步应继续将其中的成功做法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为平台经济未来发展划清不能逾越的底线。要完善数据安全法规体系,明确违法违规责任;以明确的市场准入和行为监管“负面清单”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对平台灵活就业形态明确劳动关系、厘清各方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是对平台经济中的创新创业应继续包容,鼓励探索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新业态、新模式。在教育、医疗、房地产、交通等与老百姓衣食住行息息相关的领域,线上线下加速融合是一个重要趋势,平台等社会投资可以作为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本着包容创新的一贯原则,允许开展试点探索,让有聪明才智的广大创新创业者勇于实践、勇于创新,让更多的新技术和商业模式不断涌现。

 

责任编辑:权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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