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
闽政办〔202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强化沿海乡镇船舶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海上船舶安全管理常态长效,确保海上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管理。按照“有证无证一起管、海上岸上联动管、常规手段与科技手段结合管”的原则,全省一盘棋、上下一体化,依法治理、陆海统筹、科技赋能,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协同联动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乡镇船舶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乡镇船舶综合治理能力,全力维护海上安全秩序和沿海地区安定稳定。
二、落实属地管理
(一)明晰管理责任。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总量管理。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规范船舶交易。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强安全管理
(四)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渔业局、交通运输厅、文旅厅、体育局、公安厅,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五)加强船舶所有人及从业人员管理。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渔业局、交通运输厅、文旅厅、体育局、公安厅,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六)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渔业局、交通运输厅、文旅厅、体育局、公安厅、应急厅,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四、规范修造管理
(七)健全修造主体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信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海洋渔业局,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八)规范修造改造行为。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信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海洋渔业局,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五、夯实管理基础
(九)加强数字化监管。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渔业局、数据管理局、台办、工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文旅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体育局,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十)加强船舶管理单位建设。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渔业局、交通运输厅、文旅厅、体育局、公安厅、财政厅,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十一)加强停泊点管理。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渔业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文旅厅、体育局,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六、加大执法力度
(十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渔业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文旅厅、体育局,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十三)加大执法打击力度。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公安厅、海洋渔业局、工信厅、交通运输厅、文旅厅、市场监管局、体育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厦门边检总站,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十四)强化“三无”船舶打击。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渔业局、公安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厦门边检总站,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交通运输厅、文旅厅、体育局
七、强化保障措施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船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乡镇船舶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船舶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乡镇船舶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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