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治超更严?各地区治超政策已发布
● 吉林省发布治超新规定
2023年2月3日,吉林发布《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涉及货车方面的内容有: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出两项修改:
1.将原第十九条:“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或者货物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进行转移处理,费用由车主承担。”修改为“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或者货物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车辆或者货物实际管理人应当进行转移处理。实际管理人不能及时转移处理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
2.将原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载货车辆拒绝接受检测强行通过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滞留车辆。”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载货车辆拒绝接受检测强行通过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三项修改:
1.将原第二十二条:“鼓励使用多轴大吨位车辆、厢式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鼓励发展货运出租、货物配送等方便、快捷的货运经营方式。”修改为:“鼓励使用标准化、模块化、轻量化厢式半挂车、集装箱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鼓励发展多式联运、网络货运、城市绿色配送等运输组织方式。”
2.将原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致使营运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未达到规定安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公路条例》作出一项修改:
1.将原第六十八条:“未经许可超限行驶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不得驶离,并可以对其强制卸载。”修改为:“违反本条例,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
这次的《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业经2022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其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条例的,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其中最高可达五万元。
在此办法中的第二十条有指出:“本办法所称源头单位是指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
在此办法第九条表明: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完善车辆装载配载登记和货物装载单存档等制度;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出具货物装载单;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处置源头治超隐患,并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前款规定的货物装载单应当记载源头单位名称、车辆号牌号码、车货总重、货物种类、出场时间等基本信息。)
在此办法第十条表明,源头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如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拒绝、阻碍源头治超监督检查。
在此办法第十三条指出:“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并配合查验。”如果货运车辆驾驶人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超限超载运输,未携带或者不配合查验货物装载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具体文件详情请点击:《山西治超新规通过 最高罚款高达5万元!》)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山东省在2022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列是山东省第一部专门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秩序、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地方性法规,其特别强调了源头治超的重要性。
该条例还针对生产端、配货端出台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和处罚方案,如:
针对生产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得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禁止拼装或者非法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通行监管中发现拼装、非法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处理;涉及生产、销售、检测、报废回收等环节的,应当分别通报同级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法处理。
针对配货端,将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如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货物装载、配载制度,公示法定装载、配载标准;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设备和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对驶离装载、配载地点的货物运输车辆如实计重、检测,出具装载、配载证明;建立货物装载、配载台账,对货物运输车辆的证件、驾驶人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货物装载、配载信息如实登记,并保存至少六个月。
凡是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该条例中所指出的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是指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港口码头、工矿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煤炭、矿石、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重大装备等货物装载地。)
另外,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如为无号牌或者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离。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文件详情请点击:《山东为治超立法 强调货物装载源头管理》)
●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
2022年12月28日,《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第160号省政府令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该办法将适用范围由“治理公路超限运输”调整为“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同时将超限超载运输的“源头管理”等有关内容也纳入治理范围。
该办法还明确了政府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主导的公路治超责任闭环;明确车辆生产企业义务,进一步界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范围与标准,细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义务,明确装载环节监管要求;完善路面通行管理,明确道路运输相关要求,细化大件运输通行要求,固化路面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桥涵定期排查要求。
●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在2022年12月19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构建治超源头管理机制、明确路面执法检查方式、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治超工作效率和强化信用治超监管五大部分。
其中,在构建治超源头管理机制中指出:源头治理是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强力手段,主要包括车源和货源。
具体实施措施有:1.对涉及车辆源头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链条监管,提出车辆生产、销售、改装阶段的要求,明确了车辆检验、登记管理及车辆改装的主管部门职责;
2.针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制度落实难、监管不明晰的问题,提出货物装载重点源头单位名单制作和公布的要求,提出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义务和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禁止性行为;
3.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监管责任,提出了监管举措,同时对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义务提出要求。
● 深圳市启用七个治超非现场监测点
在2022年12月2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公布7个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启用情况的通告。该通告表示:我市将于2023年1月5日零时零分起启用7个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现将准备启用的7个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按行政区域、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
此次通告中的7个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按行政区域、设置地点分别是:
1.宝安区域,设置地点为107国道北往南方向,原松安收费站路段;
2.龙岗区域,设置地点为横坪公路西往东方向,铜锣径大桥路段;
3.龙岗区域,设置地点为丹平快速南往北方向,百合花卉市场路段;
4.龙岗区域,设置地点为丹平快速北往南方向,百合花卉市场路段;
5.龙岗区域,设置地点为平龙路东莞往深圳方向,原大水坑收费站路段;
6.光明区域,设置地点为观光路东往西方向,联大工业区路段;
7.坪山区域,设置地点为坪葵路北往南方向,金龟村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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