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运输企业请注意:以下常见涉税风险项目或被罚款!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物流企业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涉税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物流企业的税务负担,增加了物流企业的税务风险。大量的运输业务层层分包带来了不可控的风险,个体司机不开票的问题始终困扰着位于链条中间的运输公司、网络货运平台。近年来,网络货运平台暴雷、运输公司暴雷、大量受票方被牵连,数额巨大、牵连甚广。
目前我国道路运输行业依然维持了以大量自然人、个体户司机为主要实际承运人的基本格局。这个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运输服务的利润薄、业务数量和来源不固定,运输企业受到市场的影响巨大,使得其不愿意也无力自营庞大的车队。当运输企业承接的业务量超过其自营车队时,其就将业务分包给个体司机,这样做可以避免承担个税的扣缴义务和社保缴纳义务。
但是,很多个体司机纳税意识淡薄,也无动力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关个税、增值税,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作为货物的托运方而言,没有发票意味着其支出的运费缺少成本扣除凭证,同时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因此,其会要求运输企业为其开具9%的运输服务专票。被夹在链条中间的运输企业有销项、无进项,从而承担了巨额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成本,税负成本甚至高于其利润。
为了解决税负问题,运输企业只能从个体司机以外寻找冲抵成本和进项的方法,从而不得不在上述基本模式上外购发票或者申请财政返还,容易引发虚开风险。虚开风险一经爆发,可能牵连网络货运平台、运输企业、个体司机以及托运人等多类主体。
根据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的规定,网络货运平台指的是依托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一种新型道路货物运输模式。由于平台需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其身份、地位和责任与中介服务有着本质的区别。托运人选择网络货运平台,也是考虑到相较于中介服务6%的发票,网络货运平台可以开具9%的交通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个基本模式下,围绕增值税进项和成本扣除问题涉税风险产生。基本模式如下图:
风险一:为已经完成的业务“后补”发票
一些托运人在开展业务的时候,疏于合规管理,直接与个体司机建立了承揽关系,由个体司机完成了运输业务,并支付了运费。后发现个体司机无法开票,在税负的压力之下,托运人就变造、篡改运输的单据和资料,然后让个体司机在平台上注册,再虚假地完成一次承揽业务,通过平台二次向个体司机支付运费后,取得平台开具的发票,然后让个体司机退回二次支付的运费。如此以来,由于发票系后补的,业务的真实性存疑;司机退回运费的行为,形成资金回流,则平台的开票行为,极易被定性为虚开。
在实践中,一些平台疏于管理和审查,甚至托运人上传了的运输资料显示业务的开展时间晚于个体司机注册的时间、晚于托承双方在平台上订立合同的时间;或者一名个体司机在同一时间发生了两笔位于不同区域业务;一些托运人由于联系不到个体司机,就让自己的员工装司机注册并取得发票……如此一来,业务的真实性更加存疑,被定性为虚开的可能性也极高。
风险二:为运输企业而非托运人开票
实践中我们观察到,除了托运人与平台建立合作关系,还有大量的传统物流、运输企业与平台建立合作并取得发票。这些运输企业大多数是因为将承运业务转包给个体司机,从而引起了进项、成本两方面的问题,从而要通过平台取得合规的发票。其基本模式如下图所示。在这个链条中,税务、公安办案人员经常会提出一个问题:既然该运输企业自己和托运人可以完整地开展一项运输服务,为什么需要增加一个网络货运平台?否认交易的商业合理性,进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认为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发票。
风险三:代开发票收取手续费
网络货运的前身是无车承运。2019年9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将“无车承运”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根据12号文件,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务中,网络货运平台通常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由于货运流动性强,跨区域经营的情况比较普遍,网络货运平台往往涉及为实际承运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平台在向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服务和代办涉税事项时,按照所代开发票的票面金额,向对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代办费。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405号文件”)规定,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且代开发票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代开专用发票的试点资格。
12号文件明确要求,网络货运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一旦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税务部门有权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于代开发票却收取费用等行为,税收政策已经明令禁止,网络货运平台一定要注意遵守。
运输企业的涉税风险如偷税、虚开等,根源于其分包、转包运输业务给个体司机,相对而言如果系其自营车队开展业务,则合规成本较低。在个体司机不申报纳税并开票的前提下,运输企业须开具9%的运输发票,从而产生进项和成本问题。
风险一:油卡抵运费涉及的虚抵进项
在物流运输行业中,存在这么一种“行业潜规则”现象,许多物流企业会采购一大批油卡,在跟个体司机结算时,将运输费用的一半换成油卡给这些个体司机,由于这些个体司机处于弱势地位不得不接受。物流公司通过这种方式,表面上一方面解决了增值税的进项抵扣问题,在采购油卡时取得了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大大降低了增值税的税负成本;另一方面,这些油卡发票还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同时也不用去代扣代缴个体司机的个税,极大的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但是,物流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和未代扣代缴个税的税收风险,或者未视同销售引发的偷税的税收风险,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轻则被税局查实后要求增值税进项转出,同时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重则按照虚开增值税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处罚,甚至面临着刑事责任。物流公司购买油卡抵扣进项和作为成本费用发票税前列支,该行为本身从商业模式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将油卡给个体司机抵运费又未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申报纳税,这就违背了税法的规定。
风险二:汽车挂靠涉及的虚抵进项
物流行业中也存在一种车辆挂靠的模式,某些个体司机以物流公司的名义购买运输车辆,同时与物流公司签订挂靠协议,这些车辆只是名义上属于物流公司,而个体司机却实际占用和使用这些车辆,并且个体司机使用这些车辆从事的运输业务不一定都属于该物流公司,故这些车辆从事运输业务产生的收入都由个体司机直接收取,没有在物流企业确认,但是物流公司却将这些购置车辆发票作进项抵扣和成本费用列支。
物流公司上述行为一方面可以通过以“购车款”现金提现的方式将款项套现,或者以“购车款”的名义支付个体司机的运输费用解决个体司机无法提供发票和个税问题,另外一方面又可以进项抵扣和成本费用列支,极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成本。
但物流企业的上述行为存在着骗抵税款的税收风险,被税务机关查实后,要么需将个体司机用这些挂靠车辆从事物流企业运输业务以外的业务所取得的收入,转至物流企业确认挂靠收入并补缴相应税款和滞纳金,支付这些个体司机的运输劳务费另外补充代扣代缴个税,要么将这些购车发票作进项转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补缴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不管哪种处理方式,物流企业都涉嫌偷税,不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很可能还面临处罚。
风险三:代开发票未尽到审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及最高法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已经明确表达了“如实代开”不属于虚开的观点。但是,实践中法院对于何为如实代开,具有较为严格的认定口径。
例如,在(2020)鲁03刑终10号判决中,辩护人针对涉案运输企业为其他运输企业开展的业务代开发票的行为,提出系存在真实交易,发票属于代开发票,依法不构成虚开的辩解理由。法院审查认为:所谓如实开具,开票须与业务的数量、金额相一致。但上诉人(即开票方运输企业)并未核实需开票的运输业务是否真实存在,应受票方的要求“随意开票”,不属于如实代开。
风险四:取得的成本发票与真实业务不符
正是因为物流企业难以取得个体司机的劳务发票,如果代扣代缴个体司机运输劳务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成本又高,如果要求每个个体司机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手续又繁杂、运营成本高,个体司机的配合意愿低,因此实务中,许多个体司机会存在从其他途径购买发票提供给物流企业的行为,导致物流企业取得的发票与实际购买的运输劳务不符。
而许多物流企业财务或由于粗心,或由于专业知识水平薄弱,或迫于公司管理层的压力,并没有将这部分成本费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纳税调增,没有将有关的业务交易入账资料收集并保管妥善,存在着补缴企业所得税和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风险。
风险一:个体司机潜藏的偷税风险
税务总局为了督促个体司机前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代开发票的规定。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甚至取消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预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体司机依然不愿意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不具有自行代开发票的动力。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监管的趋严,个人汇算清缴实践的成熟,实践中已经出现多起自然人未依法履行个税义务被处罚的案例。因此,个体司机始终存在偷税的风险,随时可能爆发并面临补税、处罚。
风险二:托运方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环环抵扣的特点,形成了特有的抵扣链条,而虚开的风险也会随着该链条传导。首先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如果纳税人当期“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所开发票也被列为异常凭证。这就导致上游开票方的进项出问题,也会牵连下游受票方。更为可虑的是,如果开票方如网络货运平台、运输企业被查明存在虚开的可能,例如资金回流,则作为受票方的托运人取得的发票也不得抵扣,甚至存在接受虚开的行政及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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