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开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试运行
9月5日消息,青岛海关近日发布公告,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支付海关税款的便捷性,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统一安排,青岛海关决定自2023年9月4日起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试运行工作。
关区企业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相关要求,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
数据显示,2016-2022年,青岛市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由8.8亿元扩大至627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超100%,稳居山东省第一位。2023年上半年青岛市跨境电商进出口162.1亿元,同比增长79.9%。青岛跨境电商综试区蝉联全国“成效明显”一档城市。
今年7月,青岛市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支持青岛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高质量发展,优化全市跨境电商生态系统;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独立站建设;推动省级跨境电商主体做优做强;建立稳定高效的跨境电商供应链体系,完善公共海外仓服务功能;加大公用型仓储建设力度;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建设。
对跨境电商出口独立站,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获评2022年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平台、产业园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获评2022年省级重点培育公共海外仓的建设主体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第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第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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