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发文称严厉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高压打击下境内大批窝点已向境外转移
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意见二》)。
《意见二》强调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意见二》共十七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信用卡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严厉惩处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说,《意见二》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特别是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
“在严厉打击的高压下,境内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已经向境外转移,对我境内群众疯狂实施诈骗。据统计,目前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六成。同时,受诸多客观因素所限,公安机关在境外通过警务合作或者司法协作等方式取证,执法难度极大。”李睿懿说,《意见二》专门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介绍说,作此规定,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内容,体现了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尤其要从严惩处的精神,也解决了办理此类案件遇到的突出法律难题。
突出打击
“两卡”犯罪重点
《意见二》继续坚持全面惩处方针,突出打击“两卡”犯罪重点。李睿懿说,《意见二》针对其他一些上下游关联犯罪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等,规定了处理原则。
同时,为继续全面深入打击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意见二》在《意见一》已规定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5种常见行为方式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了新出现的较为普遍的3种行为方式。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法律标准更加全面。
《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校学生参与诈骗
视情况依法从宽处罚
《意见二》坚持区别对待,宽严并用,宽严相济,确保良好社会效果。李睿懿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系集团犯罪或者团伙犯罪,具有组织严密、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等特征。对于此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是明确的、坚定的、不变的,但指的是总体从严,同时也要求宽以济严。
对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坚决从重处罚。但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应当综合考虑其地位作用、主观恶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从宽处罚。
李睿懿说:“特别是近年来发现有诈骗犯罪集团蛊惑、利诱在校大学生、刚毕业大学生参与实施诈骗,对于这类人员,只要其悬崖勒马,真诚悔罪,还是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相对不大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意见二》还规定,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关联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提高办案效率,确保不轻纵犯罪。
确保尽最大力量挽回
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
《意见二》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机卡、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时通讯信息的发送地、到达地等纳入管辖范围,继续“大管辖”原则,确保顺利推进案件办理和诉讼,更加精准、高效地打击此类犯罪。
此外,为全面查清犯罪事实,方便诉讼活动,确保打击有力,《意见二》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上游犯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下游犯罪,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还有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认定犯罪存在关联,公检法机关可以并案处理。
在《意见一》规定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财产刑处罚力度的基础上,《意见二》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确保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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