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关于启用进口冷链食品公共集中监管仓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绍兴市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工作,构建冷链“物防”环绍护城河,根据《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工作方案》(省疫情防控办〔2020〕138号)要求,现就启用绍兴市进口冷链食品公共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新进入我市储存、加工(分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包括冷藏、冷冻的畜禽肉、水产品),凡是不能提供入关环节消毒证明或省外规范化核酸检测和消毒证明的,一律运抵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海关总署已明确开展100%全覆盖核酸检测的进口冷链海鲜产品,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不再重复核酸检测。
二、2020年12月25日前的市内存量进口冷链食品,凡是不能提供属地监管部门认可的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证明的,原则上应在集中监管仓正式启用后一周内运抵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
三、公共集中监管仓位于绍兴市滨海新区沥海街道八一丘棉站(原浙江华发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内)。
四、进口商或货主(代理人)应提前2天通过PC端(http://llzs.zjamr.zj.gov.cn/login)、浙里办App、支付宝,登录“浙冷链”,点击“监管仓预约”进行信息申报和集中监管仓预约。进口商还可通过单一窗口,点击“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仓预约”进行操作。预约申报时,须如实填报进口商或货主(代理人)、报关单、货物数量、承运单位、车辆、司驾人员、货物流向等完整信息,选择入仓时间和集中监管仓,在手机上确认预约情况后,获取预约单。若预约时没有录入承运单位、司驾人员信息,进口商或货主(代理人)可在预约后登录“浙冷链”系统,补录相关信息。
五、司驾人员应按照预约确认时间提前到达集中监管仓,凭预约信息有序进入监管仓查验、消毒区,配合监管仓工作人员做好货物、车辆、司驾人员等信息查验。车辆外立面消毒后,货车进入卸货口,由集中监管仓工作人员完成卸货。司驾人员等待卸货完毕,领取入仓接收凭证,离场等待结果。
六、进口商或货主(代理人)如需委托“浙冷链”码打印和赋码服务,应在离场等待结果前与集中监管仓确定。
七、对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按规定完成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后,将通过“浙冷链”系统及时通知进口商或货主(代理人)。
八、如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进货商或货主(代理人)应按提货通知信息及时安排提货,如提货承运单位、车辆和司驾人员与入仓时不同,应通过“浙冷链”系统上报提货承运人相关信息。
九、提货前,进口商或货主(代理人)应及时通过“浙冷链”系统上传补全进口冷链食品相关溯源信息。提货人按照规定的提货时间,提前到达集中监管仓,凭提货通知信息有序进入查验区,配合监管仓工作人员按照提货通知信息对车辆、司驾人员等进行查验。
提货须“整批入仓、整批出仓”,不可分拆多批次提货。提货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监管仓工作人员完成“浙冷链”码打印和赋码。赋码完成后,由监管仓工作人员装车,提货人等待装车完毕后离场,领取《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
十、如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并经复核确认,进货商或货主(代理人)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运输仓储、装卸搬运、预防性全面消毒等由第三方提供服务的相关费用由进口商或货主自行承担。如委托集中监管仓进行“浙冷链”码打印和赋码的,需额外收取费用。
十二、进口商或货主(代理人)应根据核准的入仓时段按时入场。同一进口商或货主(代理人)连续取消3次或累计取消5次预约,将被纳入诚信违约黑名单,需缴纳一定额度的违约金后恢复预约资格。
十三、入浙首站经营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口冷链食品“三证一码”齐全方可入库。食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通过“浙冷链”系统完整进行入库出库操作,并按要求进行拆包赋码。
十四、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生产销售储存“三证一码”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或拒不执行、不配合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等行为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快惩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广大消费者可扫描“浙冷链”码查询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三证”,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上传的“三证”与所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不相符,或发现“三证”不全的可疑进口冷链食品,可通过“浙冷链”系统一键举报功能向监管部门举报,或拔打12345等投诉举报热线。
绍兴市疫情防控高风险冷链食品物防专班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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