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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防疫要求一律劝返!浙江加强冷链运输车辆管理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王世琪 沈雁 时间:2021-01-19
导读:日前,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浙江省加强冷链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应入尽入集中监管仓工作方案》,于2021年1月18日零时起,在全省18个省际高速公路通道和18个省际普通国省道的交界处设置24小时运转的检查站,对进入

日前,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浙江省加强冷链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应入尽入集中监管仓工作方案》,于2021年1月18日零时起,在全省18个省际高速公路通道和18个省际普通国省道的交界处设置24小时运转的检查站,对进入浙江省的冷链运输车辆实行“逢车必检” 、分类处置,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应入尽入集中监管仓。

2020年12月4日,我省明确提出进口冷链食品闭环管理要求,即省外流入本省储存、加工( 分包) 、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或货主应提前2天在“浙冷链”系统中申报进口冷链食品通关信息、目的地信息、消毒信息,并预约集中监管仓。此次设立的省际入浙检查站主要查验进口冷链食品运输的随附证明情况、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申报情况和冷链运输车辆信息登记情况,并对进口冷链食品承运车辆的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进入省内储存、加工(分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承运车辆能够提供入关环节消毒证明或省外规范化的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证明的,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置:已通过“浙冷链”系统申报进口冷链食品通关、目的地、消毒等信息的,放行承运车辆;未通过“浙冷链”系统申报进口冷链食品通关、目的地、消毒等信息的,现场在“浙冷链”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后,放行承运车辆。

进入省内储存、加工( 分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承运车辆无法提供入关环节消毒证明或省外规范化的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证明的,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置:已通过“浙冷链”系统申报进口冷链食品通关、目的地、消毒等信息并预约集中监管仓的,查验车辆及司乘人员信息与申报信息相符后,放行承运车辆;未通过“浙冷链”系统申报进口冷链食品通关、目的地、消毒等信息或未预约集中监管仓的,现场在“浙冷链” 系统登记通关、目的地、消毒等信息,录入车辆及司乘人员信息,预约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后,放行承运车辆。

对过境的进口冷链食品承运车辆,检查站工作人员通过“浙冷链”系统现场登记车辆号牌、司乘人员及联系方式和目的地等信息后,放行承运车辆。

未按闭环管理工作要求将承运的进口冷链食品运抵集中监管仓的,由各地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核实情况,通过“浙冷链”系统将相关承运车辆纳入重点管控名单。各检查站发现重点管控名单内车辆入浙的,一律劝返。

 

 

 

责任编辑:李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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