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布2023年第一批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为强化行业安全监管,打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引导行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安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要求,现将第一批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公布如下:
一、榆林市横山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陕西某运输公司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运输电子运单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2月,榆林市横山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到违法违规行为抄告函,辖区陕西某运输公司所属车辆陕K***6在2023年1月承担危险货物运输任务时,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纸质)运单,且未交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并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厦门海事局对江苏某货运代理公司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案
2022年1月,厦门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厦门某码头对集装箱实施开箱检查时发现,箱内装载的蓝色大铁桶装液体申报名为“胶水”,而正式运输名称应为“树脂溶液,易燃”,属于3类危险货物。江苏某货运代理公司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依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常见海事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镇江市交通运输局对镇江港某集装箱码头公司违规装船作业的行政处罚案
2022年5月,镇江市交通运输局接镇江海关通报,镇江港某集装箱码头公司涉嫌未依法报告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港口内给某船舶进行煤沥青(属9类危险货物)装船作业。经核查,当事人承认该煤沥青装船作业行为,且未按规定将该批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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