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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触碰码头赔偿责任该谁担?

来源:中国水运报 作者:王寅娜 时间:2023-10-19
导读:案件回放:“航海XX”轮的登记船舶所有人为王某某,实际经营人为安徽某海运公司。

案件回放:“航海XX”轮的登记船舶所有人为王某某,实际经营人为安徽某海运公司。该轮在烟台港西港区靠泊时触碰318#泊位,造成该泊位的岸边设施、设备等严重受损,停止生产经营。各方当事人对事故损失现场进行了联合勘验,共同确认了事故损失范围。随后,“航海XX”轮的船舶保险人就本次碰撞事故为该轮船东向码头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担保金额为300万元。码头公司就本次事故向王某某、海运公司以及“航海XX”轮的船舶保险人主张经济损失5411236.67元。

释理明法: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使用了船舶一词,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何主体承担,《海商法》没有明确的规定。200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本案已查明,王某某为“航海XX”轮的登记船舶所有权人,海运公司系“航海XX”轮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记载的光船承租人,船舶年审合格证记载的船舶经营人。“航海XX”轮在涉案船舶触碰事故中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海运公司根据“航海XX”轮在涉案触碰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对于案涉事故中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近年来,国际上发生了多起船舶触碰码头或岸吊的案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究其原因系船舶的大型化、巨型化,导致船舶在靠泊、离泊以及通过相对狭窄航道或运河时,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发生触碰事故。船舶实际经营人对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谨慎驾驶、安全航行负有经营管理职责。碰撞船舶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适航及安全管理证书,登记船舶所有人在妥善装备船舶以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或未参与船舶的驾驶与营运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对于案涉事故中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权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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