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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车动手脚虚增拉货数

陕西勉县:诈骗近200万元货款获刑罚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唐自胆 时间:2021-01-04
导读:近日,经陕西省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肖某林、吴某军等9人因采用“重车过磅,轻车除皮”的手法骗取196万余元矿粉销售款,被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六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20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因不服一审判决,2020年10月30日,该案中两

   近日,经陕西省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肖某林、吴某军等9人因采用“重车过磅,轻车除皮”的手法骗取196万余元矿粉销售款,被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六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20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因不服一审判决,2020年10月30日,该案中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已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2岁的肖某林是湖南省衡阳市居民。2018年3月1日,肖某林欠下巨额赌债,为了尽快归还,他便产生了寻找投资人做矿粉生意的想法。肖某林找到因装修房子认识的湖南籍男子文某成,邀其一起做矿粉生意,并告诉他赚钱的方法是先改装运输车辆,之后在运输矿粉过程中采用“重车过磅,轻车除皮”的方式骗取矿粉吨位数。二人商定,由文某成出资购买铅锌矿粉,肖某林负责运输,文某成先期投资20万元用于购买运输工具。后二人来到甘肃省天水市,同做矿粉生意的刘某会联系合伙做生意。肖某林又将采用“重车过磅,轻车除皮”骗取吨位数赚钱的方法告知刘某会,因肖某林曾欠刘某会钱,刘某会为了收回欠款,便答应与肖某林合作。三人约定,利用刘某会的公司长期给某锌业有限公司供应锌精粉的条件,由文某成提供资金,刘某会提供锌精粉,肖某林负责运输交货。利润分配为刘某会和肖某林各占50%,再由肖某林从其所获得的利润中分给文某成30%。

  2018年3月15日,肖某林在湖南购买6辆四桥运输车,文某成购买2辆四桥运输车,并分别雇用司机刘某衡等8人驾车到勉县。肖某林先后购买60余吨钢板,采用将货车车厢底板增厚的方式改造了6辆车,使每辆货车自重增加10.33吨,改造后8辆运输车形成6重2轻的局面。此外,肖某林还购买了与6辆改造车车牌号相同的假车牌,便于除皮过磅时轮换使用。

  为便于管理,肖某林和刘某会公司的经理吴某军给货运司机建了一个微信群,并驾驶皮卡车指挥货运司机。2018年5月13日至14日,他们组织司机袁某曦等人,驾驶6辆经过改装的运输车拉运锌精粉并过磅,卸货后,再将与改装车车牌号相同的假车牌套在未改装的轻车上过磅,并由此获得作假的锌精粉净重。就这样,肖某林等人两天共计出售12车647.56吨锌精粉给某锌业有限公司,骗取锌精粉交货重量123.96吨,总价值110万余元,扣除税费实际骗取应结算货款94万余元。

  2018年6月12日至13日,肖某林、吴某军再次在拉货车辆上配备增重铅块,并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先后出售给某锌业有限公司锌精粉7车共399.31吨,骗取锌精粉交货重量103.82吨,总价值92万余元,扣除税费实际骗取应结算货款78万余元。

  2018年6月14日8时许,2辆经改装的货车在某锌业有限公司再次过磅时,因检验人员对货物吨位产生怀疑并当场进行检查,肖某林等人给货运车辆增重的事情败露,遂案发。

  经某锌业有限公司清算,肖某林等人前后3次共骗取锌精粉21车次,骗取锌精粉交货重量258.33吨,按照某锌业有限公司锌精粉基准日单价每吨8950.42元计算,总价231万余元,扣除相关费用,实际骗取应结算货款196万余元。截至案发,肖某林等人尚未实际收到所骗取的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林、吴某军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9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诈骗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实际未得逞,属于诈骗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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