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将疲劳风险管理系统引入中国民航的运行体系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21年第5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21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的背景
飞行机组人员疲劳是一种隐患,可能导致航空事故或事故征候。疲劳管理是指合格证持有人如何应对疲劳对航空安全的影响。现行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提供了管理疲劳的规定性要求,如飞行、值勤时间限制及休息要求等。此类规定性要求是常规通用方法,能够确保疲劳管理的底线,但是未能考虑到航空运营的差异性以及不同运行场景和不同因素影响下人员疲劳的不同表现程度。从科学的角度看,机组人员的疲劳管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简单的规定性要求可能并不是所有运营情形中的最佳解决方案。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防疫政策对航空运营的人力资源调配带来巨大挑战,长时间隔离和长航线运行也会对机组人员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在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的情况下,为了对航空公司在不同运行条件下的机组疲劳风险进行更加有效的控制,并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对疲劳管理的精细化和客户化的控制要求,帮助我国航空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更好地合规运行,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组织研究并引入了疲劳风险管理系统理念,并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修订的主要内容
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其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附件6第I部分中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基于科学的飞行和值勤时间限制,并于2009年引入疲劳风险管理系统(FRMS),为各成员国提供了FRMS框架,在依据FRMS进行的飞行不会对机组人员疲劳水平或警觉性产生不良影响的条件下,允许合格证持有人实施FRMS,作为管理飞行机组人员疲劳有关规定性要求的替代方案。因此,FRMS的引入一方面能够提高疲劳管理的科学性,促进合格证持有人提升运行管理能力,确保运行安全水平;另一方面也能够更加精准地保障飞行人员的运行效率和休息质量,使其得到更加有效的劳动保护。
本次修订在121.481条中增加了“疲劳风险管理系统”的定义,并专门新增一款,对航空承运人疲劳风险管理系统的建立和主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将疲劳风险管理系统引入中国民航的运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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