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强:“废钢”进口属于违法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 张龙强
近日,有多家媒体通过互联网发布“中国公告全面开放进口废钢”、“废钢进口不再受限”、“废钢进口事宜已尘埃落定”等文章。笔者详细梳理了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认为以上说法不严谨,也不负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口“废钢”属于违法行为。
一、相关政策梳理
1.2017年7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底我国原则上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严格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2.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68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废钢铁等8个品种的固体废物从《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3.202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中第115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4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和相关用语的规定,“废钢”属于“固体废物”,是被明确禁止从境外输入境内的。如果将“废钢”进口到国内,属于违法行为。
二、《再生钢铁原料》标准的重要作用
1.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再生钢铁原料》标准规定:“回收料”是指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钢铁制品或钢铁碎料,即相当于“废钢铁”。“再生钢铁原料”是“回收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炉料产品。再生钢铁原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后,符合环保技术要求。加工处理如下图所示。
图1 再生钢铁原料加工处理示意图
3.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三、“再生钢铁原料”与“废钢铁”的区别
GB/T 39733-2020《再生钢铁原料》与GB/T 4223-2017《废钢铁》国家标准的主要区别见表1。
表1 《再生钢铁原料》与《废钢铁》的主要区别
GB/T 4223-2017《废钢铁》在“废钢铁”的分类和来源方面进行了概括,种类包括渣钢、钢屑等类别,但在加工方式、表观特征、牌号、夹杂物、危险废物、特征属性等方面没有做详细规定和说明。
GB/T 39733-2020《再生钢铁原料》针对优质的再生铁素资源,在术语和定义、加工方式、表观特征、分类、牌号、夹杂物、危险废物、取样检验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和具体的要求。
“废钢铁”作为回收料,仅适用于国内废钢铁资源的回收及使用,不适用于作为原料进口。“再生钢铁原料”作为炉料产品,是在当前生产技术条件下,经过分类回收及加工处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技术要求,为满足我国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而提供的钢铁炉料产品。
四、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进口管理
1.《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规定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可自由进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2.“废钢铁”属于固体废物,为限制进口类。企业应坚持行业自律,严把原料质量关,确保采购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于进口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退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作为《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的牵头研制单位,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指导下,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标准宣贯,促进标准实施,为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助力我国钢铁产业安全保障和更好地绿色发展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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