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声音】产品过度包装屡禁不绝?人大代表黄世忠建议这样治理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民建福建省委副主委、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黄世忠带来多份提案。其中之一重点关注了如何治理产品过度包装现象,并提出了三大选择方案供参考。
制定法律法规对产品过度包装进行严肃治理
黄世忠提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以下合称为《通知》)的先后发布,虽然对抑制产品过度包装起到一定作用,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制止。一些如茶叶、化妆品、保健食品和消费电子等产品的过度包装现象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的苗头。此外,电子商务和快递业的迅猛发展,也使产品过度包装及其处置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在绿色发展和资源节约备受关注的新形势下,有必要制定法律法规对产品过度包装进行严肃治理,从法律法规层面确保二十大报告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各类资源的要求落到实处。”黄世忠称。
为了加强对产品过度包装的治理,黄世忠特提出三种选择方案供参考。方案一是由国务院颁布治理产品过度包装的行政法规。在前述《通知》基础上,由国务院以暂行规定的方式颁布治理产品过度包装的行政法规。
方案二是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黄世忠提到,2018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要求工艺、设备和产品及包装的设计,应当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但除此之外对产品过度包装和相关法律责任未作进一步规定,不利于从法律层面根治产品过度包装问题。因此,可考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进行修订完善,增加专门一节对禁止产品过度包装进行细化规定,并在第六章相应增加产品过度包装的法律责任条款。
方案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治理产品过度包装进行立法调研,若认为具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考虑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过度包装防治法》列入立法计划,就产品过度包装的界定标准、产品过度包装的禁止性行为、产品过度包装防治的激励措施、产品过度包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上述三种方案各有利弊,第一和第二种方案短期内比较切实可行,可优先考虑,为时机成熟后采用第三种方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过度包装防治法》积累经验、提供基础。”黄世忠提到。
配合造假也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黄世忠长期从事财务会计方面的教学科研,在本次两会提案中也重点关注了如何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以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议题。
黄世忠带领的反舞弊研究团队以2010年至2019年度因财务舞弊而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113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在这10年期间,财务造假主要集中在对利润表的粉饰和操纵上,其中收入舞弊成为财务造假的重灾区,占比高达68.14%。在收入舞弊中,交易造假型收入舞弊呈上升趋势,占全部收入舞弊样本的70%。
黄世忠团队后续的跟踪研究(延伸至2022年)表明,2020年3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生效以来,交易造假型收入舞弊的实施手段呈愈发隐蔽的趋势,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帮凶”从关联方向真实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转变。这种变化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识别上市公司收入舞弊的难度,导致大量审计失败,值得充分关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遏制。
“交易造假型收入舞弊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虚构业务交易和虚增收入以达到编造业绩的目的,最常见的做法是与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串通合谋虚构业务交易、收入和成本、货币资金和现金流量。”黄世忠表示,但迄今为止,极少有配合造假的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被追究法律责任。
对此,黄世忠建议通过修法或释法的方式,明确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
黄世忠提到了三条具体途径,一是明确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为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蓄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二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增加相应的条款,明确蓄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妨碍其执行法定审计工作的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法律责任,用于指导基层法院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的审理工作。
在上述内容之外,黄世忠的其他提案主要关注了加快制定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进一步加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构建残疾人辅具智慧型政务数据管理系统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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