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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业最新政策集锦

来源:中国物流产业网 作者:李杰 时间:2020-05-11
导读:进入5月,许多地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决定,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二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

文 / 现代物流报全媒体记者 李杰

编者按
 

进入5月,许多地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决定,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二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可以说,当前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情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国大部分城市的生活以及工作日趋正常。那么,在当前疫情防控等级降低的情况下,所发布的物流政策是否也跟随当前抗击疫情的等级变化而有所改变?国家各部委目前还在延续实施的政策有哪些?又发布了哪些物流行业的最新政策?为让读者一目了然,《现代物流报》全媒体记者将物流行业加以分类,整理出当前正在实施的最新物流政策,以下内容以供读者参考。

金融支持类

1.《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其中要求要实施重点帮扶。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及时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名单,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推送相关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充分利用“银税互动”联席会议机制和“百行进万企”等平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精准提供金融服务。

2.《关于进一步做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4月10日,商务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支持试点企业基于真实交易场景,根据需要开展应收账款、仓单和存货质押和预付款融资。提高企业应收账款的透明度和标准化,持票企业可通过贴现、标准化票据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用于向中小企业支付现金,降低中小企业流动性压力和融资成本。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用金融科技,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相关系统对接,推动供应链上的资金、信息、物流等数字化和可控化,为链条上的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供应链融资服务。

3.《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4月10日国家发布了《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显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据悉,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4.《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4月15日,财政部、人社部、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其中指出要增加支持群体。自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降低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5.《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便利ETC客户和受票单位电子票据财务处理,2020年4月27日,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24号),实现了“多次通行,一次汇总,电子票据打包下载,无纸化报销归档”。

内容包括:优化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归档。明确通行费电子票据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在满足相关条件基础上,单位可以仅使用通行费电子票据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不再打印成纸质件。具体报销入账和归档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执行提供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ETC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可以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

启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开具试点。

6.恢复全国收费公路收费公告

2020年4月28日经国务院同意,自2020年5月6日零时起,经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恢复收费(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继续落实法定免费通行政策。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军队车辆(含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继续享受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 

7.《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3月2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8.《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提出,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期限,提升贷款额度,帮助客户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针对疫情发生以来物流受阻情况,保险机构可适当顺延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的保险期限。

9.《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4月25日,《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正式发布,《通知》要求要延长补贴期限,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原则上2020 -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2020年补贴标准见附件)。为加快公共交通等领域汽车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2020年补贴标准不退坡,2021-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原则上每年补贴规模上限约200万辆。

通知从2020年4月23日起实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20年标准补贴。补贴车辆限价规定过渡期后开始执行。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广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9〕138号规定的过渡期补贴标准执行。

10.《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政府于4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公告。其中指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出口外贸类

1.《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3月20日,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要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用好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强化生活必需消费品供应链保障功能,对结余两年以上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可用于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生活必需消费品的保供支出,在同等条件下向相关项目适度倾斜。用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农产品保供工作,包括农产品流通企业承担保供任务时发生的运费、租金、保供储备、冷链、防疫以及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补贴。

2.《关于当前更好服务稳外贸工作的通知》

4月21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当前更好服务稳外贸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要畅通外贸运输通道。确保国际海运保障有力,密切跟踪国外疫情发展,发挥骨干航运企业作用,确保主要贸易航线不中断,为外贸运输提供有力保障;加强航空货运运力配置。充分发挥国际航空货运审批“绿色通道”作用,支持航空公司增开全货运航线航班、使用客机执行货运航班,并在航权、时刻方面给予倾斜;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发挥中欧班列在疫情期间的重要通道作用,组织铁路企业增加中欧班列班次密度,扩大覆盖面,对中欧班列承运、装车和挂运给予重点保障,确保应运尽运;畅通国际邮件快件寄递渠道。

降低进出口环节物流成本。降低进出口环节收费,全面落实阶段性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征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降费政策。加强港口航运市场监管,规范班轮公司海运附加费收费行为,依法加强对国际班轮公司运价备案检查。鼓励港航企业与进出口企业深化互助合作。引导大型港口企业、国际班轮公司继续给予进出口企业库场使用费、滞箱费等优惠。

3.《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 》

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4.《将低硫船用燃料油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通知》

4月28日,商务部将低硫的5-7号燃料油(硫含量不高于0.5%m/m,海关商品编码2710192210)纳入目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上述货物,应凭配额证明文件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选择无纸化作业方式的,申领通关方式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4号公告办理。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6号公告执行。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5.《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4月26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其中指出要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要求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以上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6.《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要完善边境贸易产业链。支持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及相关边贸商品市场的基础设施、物流仓储等配套设施建设,为小额贸易企业和进出口加工业企业等提供流动资金、厂房建设、设施设备购置等贷款,促进边境贸易产品落地加工,发展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将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建成集边境贸易、加工制造、生产服务、物流采购于一体的高水平沿边开放平台。推动市场多元化。支持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主动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化与周边经贸合作,积极拓展农产品及关键设备技术进口,扩大对新兴市场国家的出口。支持“引进来”和“走出去”。鼓励招商引资,吸引企业到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投资经营。支持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开展符合境外投资方向的境外投资。 

公共交通运输类

1.《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工作的实施意见》

3月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大项目储备和政策协调力度。提前启动一批符合国家战略、符合规划方向的项目,持续优化滚动项目库。加强项目审批服务,积极改进招标方式,优先采用电子招标,保障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序开展。努力争取用地、用海、环保等方面的支持,协调加大地方财政资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投入力度。部将继续对推进有力地区实施相关激励。

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和涉农资金整合政策支持,因地制宜实施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推动交通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

要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全面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政策。持续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运输领域资质和证照管理优化等工作,进一步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巩固落实港口已有降费措施,进一步降低港口收费,鼓励港口企业视情减免库场使用费等费用。

2.《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水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水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要有力保障水路货物运输。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继续落实好防疫物资、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物资运输船舶优先过闸、优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四优先”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一律取消对湖北省、高风险地区始发或靠泊货船的禁限航和限制装卸作业措施。要降低物流成本,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交财审明电〔2020〕79号),指导港航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免征增值税、阶段性减免社保和公积金等优惠政策。推动将承担疫情防控应急运输、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任务的港航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督促落实好国家出台的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阶段性减免政策,减轻相关企业负担,激发运输需求,保持市场稳定。鼓励港口企业视情减免库场使用费等费用。鼓励各地出台降低船闸收费等惠企政策。

3.《民航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显示,要实施积极财经政策。落实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等优惠政策,确保惠企政策在行业内落地;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对国际定期客运航班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给予资金支持的政策;充分利用现行补贴政策,对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给予支持。

积极推进降费减负。机场管理机构免收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性业务收费和地面服务收费,空管单位免收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降低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外国航空公司机场、空管收费标准。一类、二类机场起降费收费标准基准价降低10%,免收停场费;航路费(飞越飞行除外)收费标准降低10%。境内航空公司境内航班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基准价降低8%。上述降费政策自2020年1月23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鼓励信息、局属企事业等单位适当降低现行收费标准。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枢纽机场联通轨道交通的意见》

 

4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促进枢纽机场联通轨道交通的意见》,其内容包括,积极做好顶层统筹。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科学规划机场轨道交通集疏运系统,促进各种交通规划融合推进。注重机场分类施策。根据机场旅客集散需求和相关规划建设等情况,对功能定位、规模不同的机场分类施策。加强一市多场联通。一市多机场的城市宜根据枢纽机场功能定位,充分考虑航空客货中转需求和溢出承接。现有一市多机场的城市,应在现有轨道交通基础上,通过改造和优化流程,以及新建城市轨道或市域(郊)铁路直接联通等方式,努力提升多场间的联通便捷程度。 

电商物流类

1.《关于深入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工作的通知》

4月17日,商务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着力解决电商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明确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的公共属性,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提供用地保障、财政补贴等配套措施。鼓励电商、快递等企业与实体店、小区物业等开展末端配送服务合作。完善末端配送新业态监管,进一步释放快递市场活力。要协调相关部门,在做好社区防疫工作的基础上,完善无接触投递等配套设施,逐步允许快递员进小区投递,畅通快递末端服务渠道。

2.《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3月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了公布,其内容包括: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编辑:崔哲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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