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交通物流业抗疫援企纾困政策摘要
(至5月17日)
2022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呈现多地散发态势,在抗击疫情中,物流业是民生保供的先行官,也是稳产稳链的生命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物流业的畅通运转,统筹部署物流保通保畅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先后推出了一系列保通保畅,纾困解难的政策,为保障物流稳健运转,打赢防疫阻击战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国家政策
部署四项重要举措
一是加大工业、服务业所得税减免力度,今年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延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是引导加强金融服务。人民银行提供激励资金支持增加普惠小微贷款等,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较快增长,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三是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和产业基础再造,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等,扩大有效投资。
四是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今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各地可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月14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 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2月18日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2月18日
《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助企纾困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交财审明电〔2022〕38号
推动助企纾困各项政策落实落细。一是建立完善专项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确保责任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要研究吃透政策精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主动上门服务,指导行业企业用足用好扶持政策。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对接财税、金融、社保等部门,研究细化帮扶措施。要主动提供承担疫情防控、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信息,合法合规共享车辆、船舶等动产数据,为金融部门定向加大金融支持提供支撑。三是积极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和政策支持。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反映行业困难,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对交通运输行业支持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车等支出,多措并举改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经营状况,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四是督促所属单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所属单位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依法合规及时支付合同账款,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落实《若干政策》要求,对承租疫情中高风险县级区域内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减免房租。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等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五是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协会指导,督促建立完善与行业企业联系机制,跟踪了解企业发展状况、纾困政策落实情况、存在的困难及诉求,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
2月23日
《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
“十四五”期间各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中的30%由各地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同时,各省从当地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给予本省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给予本省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创建工作。
2月23日
《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22〕9号)
《通知》要求,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5%,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85%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1650元计收。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0%,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90%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
3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3月21日
《关于印发<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2〕371号)
发展社区商业,发挥个体工商户贴近社区优势,加大低成本场地安排和物流配送等配套政策帮扶力度。推动社区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建设以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增加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加快建设充电桩,优化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布局。推动体育公园绿色空间与健身设施有机融合,打造绿色便捷的全民健身新载体。
3月22日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1.《意见》明确提到了多项关于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服务实体、供应链金融发展等内容。
2.第12条明确“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其中,提出“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发展普惠金融,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鼓励银行创新服务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农”、生态环保、外贸等专项领域信贷产品,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3月29日
《关于做好2022年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1.《意见》提出要“全力做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金融服务”,加大对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供给金融支持。依托主产区和重要物流节点,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加大对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金融支持。
2.加强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金融保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重点种业企业融资监测,强化政银企对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生物育种重大项目中长期信贷投入,支持育种联合攻关、种业基地建设和优势种业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种业知识产权质押、存货和订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贷款业务,强化种业育繁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提升现代种业企业融资便利度。
3月30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1号)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4月7日
《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
着力纾困解难维护行业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实施留抵退税,以及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交通运输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等资产,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多的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各地区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有关企业续保续贷。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动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和客户还款能力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适当减少收费。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货车司机、快递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问题、渡过难关。
4月11日
《关于金融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40号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对货车司机群体的关怀和帮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便捷有效的综合金融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货车司机偿还汽车贷款暂时存在困难的,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均应视情合理给予延期、展期或续贷安排。灵活调整货车司机个人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帮助其渡过难关。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货车司机、快递员等特殊岗位工作人群特点,开发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积极发展货物运输保险、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等财险业务,为物流业提供风险保障。
4月16日
部署十项重要举措
会议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脑中要有全局。要关心群众和防疫人员生活和身心健康,改善物流从业人员工作生活条件并给予延期还贷等金融支持。要足量发放使用全国统一通行证,核酸检测结果48小时内全国互认,实行“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不得以等待核酸结果为由限制通行。要逐个攻关解决重点地区突出问题。要着力稳定产业链供应链,通过2000亿元科技创新再贷款和用于交通物流领域的1000亿元再贷款撬动1万亿元资金,建立汽车、集成电路、消费电子、装备制造、农用物资、食品、医药等重点产业和外贸企业白名单。
4月18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
从支持受困主体纾困、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外贸出口发展三个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服务、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23条政策举措。
《通知》要求,全力做好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产销的金融保障。用好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工具,适时增加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主体的支持力度。围绕春耕备耕、粮食流通收储加工等全产业链,制定差异化信贷支持措施。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及时保障中央储备粮信贷资金供给。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粮食市场化收购,主动对接收购加工金融需求。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购销、加工等环节信贷投放力度,加强对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金融保障。
《通知》要求,加大对物流航运循环畅通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主动跟进和有效满足运输企业融资需求。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运输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供灵活便捷金融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偿还贷款暂时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支持金融机构科学合理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要用好用足民航应急贷款等工具,多措并举加大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
《通知》要求,强化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发挥供应链票据等金融工具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供应链企业融资。
4月18日
部署七项重要举措
会议提出,一要共同抓好过度防控问题整改,全力确保交通网络畅通有序。二要共同抓好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全力支撑重点区域经济运行。三要共同抓好车辆通行精准管控,全力提升货运物流运转效率。四要共同抓好城乡物流配送服务,全力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五要共同抓好重点企业供需对接,全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六要共同抓好从业人员纾困解难,全力帮助物流企业渡过难关。七要共同抓好物流领域疫情防控,全力防范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就“共同抓好从业人员纾困解难,全力帮助物流企业渡过难关”方面,会议提出“不折不扣落实好已出台的各类纾困解难政策,鼓励各地为货车司机提供免费核酸和抗原检测服务。”
4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通知》在“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提出,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深化海关、税务部门合作,积极推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共享,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时,凡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报送纸质证明,改为查验共享信息,帮助企业加速办理退运通关。(税务总局牵头,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月20日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2〕8号
《意见》提出,公路交通发展是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方面要充分认识促进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交通作为中国现代化开路先锋的作用,不断增强公路交通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家重大战略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精准聚焦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公路交通重大项目,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提升服务水平、强化风险管控,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有针对性地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按照市场规律持续深化公路投融资改革,合理筹划、科学管理,不断提升公路项目商业可持续能力,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为金融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4月20日
对标世界一流采购交易管理体系推进会
会议充分肯定中央企业采购交易管理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成效,也对扎实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企业采购交易管理体系提出新要求。
会议提出,要着力带动全社会构建高质量供应链体系。充分运用采购交易形成的辐射网络,探索发展供应链金融等新业态,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4月21日
部署八项重要举措
1.会议做了八项工作部署。一要聚焦过度管控问题,在保障交通网络畅通上持续发力。二要聚焦车辆通行不畅,在实施精准管控上持续发力。三要聚焦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在支撑区域经济运行上持续发力。四要聚焦重点企业供需对接,在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上持续发力。五要聚焦从业人员利益诉求,在落实落细纾困解难举措上持续发力。六要聚焦末端配送不畅,在提升物流配送效率上持续发力。七要聚焦防疫关键环节,在从严做好物流领域疫情防控上持续发力。八要聚焦基层实际需求,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上持续发力。
2.会议提出,聚焦从业人员利益诉求,在落实落细纾困解难举措上持续发力。用好已出台政策,更精准落实金融政策,大力推广货车司机免费核酸和抗原检测,关心关爱从业人员。
4月24日
《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
1.《通知》要求,围绕保市场主体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深入落实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推动金融系统通过降低利率、减少收费等多种措施,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零售、餐饮等行业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纾困扶持措施。鼓励地方加大帮扶力度,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措施,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政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稳住更多消费服务市场主体。
2.《通知》要求,做好基本消费品保供稳价。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需要,加快建立健全生活物资保障体系,畅通重要生活物资物流通道。在各大中城市科学规划建设一批集仓储、分拣、加工、包装等功能于一体的城郊大仓基地,确保应急状况下及时就近调运生活物资,切实保障消费品流通不断不乱。建立完善重要商品收储和吞吐调节机制,持续做好日常监测和动态调控,落实好粮油肉蛋奶果蔬和大宗商品等保供稳价措施。
4月25日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通知》做出十项工作部署: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四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九、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十、加强组织领导。
在“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方面提出: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4月25日
《关于印发<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2〕29号)
1.《行动方案》共推出“政策暖心”“服务省心”“解难舒心”“护助可心”4大类主题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2.开展“政策暖心”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政策暖心”税费支持政策宣传辅导活动,进一步携手扩大政策宣传辅导范围、拓展渠道方式、送达政策红利,通过提升政策关注度、知晓度,合力做到“惠苗有知”。
3.开展“服务省心”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服务省心”税费服务优化体验活动,聚焦体验办税缴费创新服务举措,聚焦助力重点行业、重点类型企业发展,通过提升服务便利性、质效性,合力做到“助苗有感”。
4.开展“解难舒心”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解难舒心”助企纾困活动,采取联合调研问需、快速响应诉求、推广信用贷款等方式切实为企业解决堵点难点,通过提升惠企针对性、实效性,合力做到“扶苗有效”。
5.开展“护助可心”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护助可心”服务小微成长发展活动,探索开展行为洞察研究和直联典型调查跟踪,做好精准分析和重点破题解题,通过提升企业健康值和成长值,合力做到“护苗有力”。
4月26日
尽快推出1000亿元再贷款,支持交通运输、物流仓储业融资
1.会议指出,稳就业是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的关键支撑,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采取更有力举措稳就业。一要推进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条件下复工达产,特别要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交通物流企业、抗疫保供企业、关键基础设施等正常运转,对困难大的要采取“点对点”帮扶。二要着力支持市场主体稳岗。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由5个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最高提至90%。支持地方对特困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继续给予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资费优惠,为线上就业创业、居家办公降成本。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弹性工作制稳岗。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
2.会议指出,交通物流是市场经济的经脉,也是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撑。针对近期部分地区物流受阻,国务院建立了工作机制。要统筹疫情防控和物流畅通保供,加强部门协同和跨区联动,畅通国际国内物流。一要保障交通骨干网络高效运行。督促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应开尽开,疏通机场、港口集疏运,支持平台、快递等企业增加运力。二要打通物流微循环。推动因疫情关停的快递等网点有序恢复运营和快递员返岗。保障农村公路畅通和农资农产品运输。三要强化重点区域、行业和企业物流保障。备足用好应急物资中转站,实行非接触式接驳,确保民生物资、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货物、进出口产品等运输。四要加强对货运经营者帮扶。5月1日至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尽快推出1000亿元再贷款支持交通运输、物流仓储业融资。合理支持车贷延期还贷。五要确保车辆通行证应发尽发、快申快办、全国互认。推广对货车司机运输过程中免费核酸和抗原检测。
4月27日
《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公告》表明,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月29日
《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1.提出八项工作部署,包括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2.《公告》在“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管理方面提出,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4月29日
部署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举措
一是抓紧把已确定的退税减税降费、缓缴社保费、物流保通保畅、推动企业复工达产等政策举措落实到位。确保6月30日前全部退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退税也要提前到这一时限完成。二是加大政策扶持特别是金融扶持。今年国有大型银行新增普惠小微贷款1.6万亿元,引导银行加强主动服务。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理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业务覆盖面。尽快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各地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对经营困难的给予房租、担保费、贷款利息等补贴。鼓励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优惠电价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6个月内补缴。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三是在5月底前全面排查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的中小企业账款,无分歧欠款发现一起清偿一起,确有支付困难的6月底前明确还款计划。把清欠列入今年审计和国务院大督查的重点,严肃查处变相拖欠行为。抓紧出台压缩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的措施。会议强调,要压实责任特别是地方政府责任,着力解决政策落地堵点问题。
5月5日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措施》要求,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各地方负责)
《措施》要求,2022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困难行业,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办理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要求,支持银行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处置、核销力度。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要求,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财政部、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要求,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5月9日
《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672号)
一、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二、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
三、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缓解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压力。
五、降低企业用地房租原材料成本。
六、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七、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八、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5月10日
要求财政货币政策以就业优先为导向 稳住经济大盘
会议提出,财政、货币政策要以就业优先为导向,退减税、缓缴社保费、降低融资成本等措施,都着力指向稳市场主体稳岗位稳就业,以保基本民生、稳增长、促消费。要进一步研究运用多种政策工具,调动地方积极性并压实责任,切实稳岗位稳就业。会议提出,对当前有困难的企业和职工,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今年底前企业申请即可缓缴,职工正常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预计减缓企业负担900多亿元。职工未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各地可合理提高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5月11日
《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2〕36号)
《通知》要求,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有关省(含2021-2022年农 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省)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获得的 2022-2023年服务业资金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补助资金, 适当用于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工作。对于2022年以来承担相关流 通保供任务并受到疫情影响的冷链物流企业,地方可结合实际统筹支持。具体支持内容、方式等由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并在工作方案中予以体现。
5月13日
《关于开展“携手行动”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 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22〕54号)
《携手行动》以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数据链、资金链、服务链、人才链“七条链”为重点,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一是打造大中小企业创新链。二是巩固大中小企业产业链。三是延伸大中小企业供应链。四是打通大中小企业数据链。五是优化大中小企业资金链。六是拓展大中小企业服务链。七是提升大中小企业人才链。
《携手行动》提出,以金融为纽带,优化大中小企业资金链。
1.创新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方式。完善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结合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特点开发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加强供应链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和存货融资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直接融资全链条支持。引导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组合式联动投资,强化对产业链整体的融资支持力度,并发挥资源集聚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增值服务。(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引导大企业加强供应链金融支持。推动大企业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引导大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设立不合理的付款条件、时限,规范中小企业账款支付。(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5月16日
二、地方政策
《关于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1.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等各类实体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2.落实冷链物流企业装备和技术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冷链物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3.落实冷链物流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4.对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责任主体,按规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2月21日
《关于印发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1. 畅通通航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合作,在我省设立通用航空企业。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省内通用航空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按照《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给予奖励。全面落实通用航空类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鼓励拓展通航应用场景。支持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通过直接购买通用航空飞机或通用航空服务的方式,在航空运动、巡查处置、医疗救助、森林灭火、城市消防、应急救灾、国土测绘、交通指挥、农药喷洒、气象探测等领域推广应用。鼓励发展通用航空消费新市场,对开展低空旅游、应急救援、飞行体验、物流快递等市场化服务的通用航空运营企业,各地可采取财政补贴、贴息支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其发展。(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体育局、省林业局、省气象局,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月10日
《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1.实施社会保险综合帮扶。及时贯彻落实省级失业保险政策,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将阶段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行业范围扩大到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就高执行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按规定提取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制定专项帮扶补助细则。要进一步加大对消费密切关联行业的纾困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零售、餐饮、旅游、会展、交通运输、文体娱乐、养老、教育等中小微企业,以及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具体帮扶补助细则,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参与。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不低于3亿元纾困资金。(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月14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物流运输行业纾困政策的通告》
1.给予运输生产物资驾驶员补贴。给予运输重点企业生产物资的驾驶员每人每天300元补贴;给予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驾驶员隔离期间每人每天500元误工补贴,车辆隔离停运期间每辆每天500元停运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
2.给予货运企业防疫补贴。给予承担重点企业生产物资运输的货运企业在员工核酸检测、防护设施采购等支出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
3.给予入境非冷链货物航班防疫补贴。给予承担合肥新桥机场入境非冷链货物航班防疫保障的物流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投入的物资、消杀、人力、设备、封闭管理等支出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给予“陆改水”企业补贴。给予开展“合肥-宁波”“陆改水”业务的外贸企业或代理每标箱300元补贴。给予承担重点企业生产物资“陆改水”集装箱运输的企业或代理每内贸标箱300元补贴,从上海港调运至合肥港的每外贸标箱在原有补贴基础上增加200元空箱补贴,加开的合沪(含太仓)外贸直航班轮每航次1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
5.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对物流运输行业给予以上政策支持,执行期暂定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视疫情防控形势适当延长,本政策与其他市级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4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助企纾困稳增长“十条”》
1.稳增长首要就是保供保链保生产,最值得关注的是,在保障物流循环畅通方面,高新区对疫情通行管控期间达到入锡货运车辆闭环管理要求的辖区企业,安排了不少于2000万元总额的物流运输补贴,以减轻企业物流运输成本。
对冷链物流、食品生产等行业企业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高风险人员闭环管理的,按隔离酒店费用的30%给予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企业和农贸市场,因封控、管控需要发生的消杀支出,分档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为促进稳岗留工,疫情期间,区内“三地合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输送劳动力200人以上,并稳定就业达6个月的,按每人300元给予补贴,单个机构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且今年以来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参保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稳岗补贴。
4月16日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
1.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支持市县建立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省财政对按计划落实的市县给予定额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2.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和新闻出版)、交通运输及物流、建筑、物业服务等行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各地各部门按照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影局、省新闻出版局)
3.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实施阶段性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实施。继续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扩大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4月17日
《关于坚持人民至上 做好金融支持抗疫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1.加大信贷投放,满足复工复产资金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单列信贷计划,主动对接民生保障、防疫建设、医药医疗、物资生产等企业需求,确保有充足的信贷资源投向防疫物资生产制造企业与保供保畅企业及相关群体的信贷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行业,加强研判,做好对接,对于有发展前景、信誉良好但暂时流动资金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挖掘新增贷款客户,提高首贷户比率,做到能贷尽贷应贷尽贷,稳定企业和人民群众融资预期。
2.全力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向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等个人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力度。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优化审批流程,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灵活便捷的金融服务。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发展货物运输保险、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等产品,为物流业及相关人群提供风险保障。加强对航运物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确保国际供应链物流通道畅通。
4月21日
《河南省物流保通保畅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十六条措施》
1.全力畅通各交通运输通道。密切监测全省路网实时动态,及时调度化解路网阻断堵塞问题,确保各交通主干线无阻断。明确规定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航空机场。即便因疫情高速公路服务区关停了,也必须要继续保留加油、如厕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让车有地方加油,让司机能喝上水,能上厕所。
2.要对货运物流企业纾困减负。全面对接中小微货运物流企业,摸清分散的中小微货运物流企业需求,全面落实减费、降税、金融支持政策,加强政策储备,支持货运物流企业发展。
3.要预留设置物流中转站。各地要编制中转站预案,依靠周边物流园区、高速服务区,提前预设物资中转调运站、接驳点或分拨场所选址工作。一旦需要启用后及时向社会公告,为货车司机转运接驳提供场所、休息及防疫服务。
4.要建立货车司机健康码申诉绿色通道。各地要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物流园区、防疫检查点等,建立货车司机健康码申诉绿色通道,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健康码异常状态,以免给他们带来长时间麻烦和困扰。
4月21日
《关于印发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1.《通知》加强金融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方面要求,“优化供应链金融模式保障产业链稳定。”鼓励金融机构与广东省供应链金融试点平台对接合作,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针对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给予融资补贴或奖励。
2.《通知》加大跨境电商融资支持方面要求,“鼓励银行开展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推广应收账款、订单等质押融资,对自建海外仓的跨境电商企业加大中长期贷款支持,支持广东各地市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电商平台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
4月28日
《金融支持抗疫纾困和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
“全力做好能源、民生物资和供应链金融服务保障”。设立能源保供专项再贴现,面向能源类企业提供50亿元专项额度;将“京绿通”再贴现专项产品额度由20亿元提升至50亿元,加大对绿色发展领域的金融支持;将“京农融”再贷款专项产品额度由50亿元提升至100亿元,重点强化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信贷支持。指导金融机构加大产业链供应链融资支持力度,创新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加大对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核心企业积极对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指导金融机构用好民航应急贷款、物流仓储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开辟运输物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全力保障首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通畅。
5月6日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通知》要求, 2022年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重点城区、交通枢纽核心区交通运输、物流配送、外卖等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各地区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相关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通知》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扩大用户规模、增加服务项目,帮助更多中小物流企业降低信息成本。鼓励物流园区、仓储设施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等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月7日
《关于全力做好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
1.《通知》要求,加强稳链保供服务。要求各盟市主动对接重点货运企业,对企业提出的影响物流保通保畅问题即接即办,优先为重点货运企业办理通行证,做到应发尽发;主动对接、主动服务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保运转“白名单”企业,绝不能因运输保障不到位影响供应链产业链稳定运行。对涉疫地区铁路车站、航空机场的集疏运货运车辆,实行“场区-公路通行段-目的地”全链条闭环管理和点对点运输,确保集疏运畅通。要“一企一策”对接重点企业需求,“一事一协调、一事一处理”及时妥善解决运输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2.《通知》要求,优化货运司乘人员服务保障。要求各盟市在日均车流量大于2000辆次或车流量前三位的40个收费站,35个临近服务区结合实际增设核酸检测点,在防疫检查点增设具备核酸、抗原检测功能的检测点,推广核酸检测结果全国互认通用;在货运司乘人员较为集中的服务区、物流园区、防疫检查点等地,建立货车司机健康码申诉绿色通道,针对健康码有弹窗的货运司乘人员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立即“解码”。
3.《通知》要求,建立货运司乘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对货运司乘人员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实施精准赋码,坚决避免货运司乘人员因在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穿行、4小时内短时停留而被赋*号造成通行不便。对进出全域封闭城市内物资中转站点、且符合条件的货运司乘人员实行“白名单”管理。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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