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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之营造商环境①】

专题 |遏制“内卷式”竞争 畅通国内大循环

来源:现代物流产业网 作者:孙辉 李丹 综合报道 时间:2025-07-02
导读:“内卷式”竞争的弊端显而易见,包括削弱行业整体竞争力、破坏产业发展生态、阻碍国内大循环。

文 / 现代物流报记者 孙辉 李丹 综合报道

 
 

编者按

“内卷式”竞争的弊端显而易见,包括削弱行业整体竞争力、破坏产业发展生态、阻碍国内大循环。工信部将无序价格战定性为“内卷式消耗”,强调其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动摇行业可持续发展根基。因此,破除“内卷式”竞争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强国内大循环的必然要求。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面“内卷式”竞争、网络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关规定,为执法司法提供依据,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护航。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

重塑平台生态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领域的基础性、专门性法律。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

直面市场竞争突出问题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介绍,早在1993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改增加了网络不正当竞争条款,2019年修改完善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经过这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数从33条增加至41条。

近年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快速涌现,市场竞争领域不断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如“内卷式”竞争、混淆行为多样化复杂化、侵害数据权益、恶意交易等。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此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类型的规定。这些规定让执法司法有法可依,也为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了更明确指引。

加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

“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催生出‘平台—数据—算法’三位一体的新型竞争形态,呈现出数据要素化、平台生态化、算法智能化等特征。”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王先林认为,这使得数字经济竞争更加激烈和复杂多变,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着现实的挑战。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了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例如,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王先林指出,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数据,可塑造有利于释放数据要素潜能的竞争秩序,鼓励通过数据流动与利用来促进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对搜索关键词的使用作出规范,明确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比如,搜索A公司的名称或商标,结果中可能出现B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因为这个关键词被B公司设置为搜索关键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说,这容易让用户误认为B公司的产品或者服务与A公司有关联,这种情形是法律要处理的混淆行为。

针对网络不正当行为动态变化、层出不穷的特征,刘晓春认为,合理设置平台经营者义务,明确其治理责任,可以有效发挥平台在信息获取、证据固定、及时预防等方面的优势。但同时也要明确平台边界,加强平台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衔接沟通机制。

依法整治“内卷式”竞争

“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市场结构的平台化特别是平台生态化的竞争治理,除了需要强化平台反垄断之外,也需要规制涉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王先林指出,既要明确数字平台的公平竞争义务,也要明确数字平台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整治平台经济领域的“内卷式”竞争。

石宏分析,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两方面完善了关于治理“内卷式”竞争的制度:一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二是强化平台责任,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传递明确导向:平台应立足长远,通过创新做大蛋糕增量,适时优化规则,保持健康经营生态,让平台内商家获得足够的权益保障以及利润空间,而不是零和博弈,过度挤压中小企业利润空间。”刘晓春说。

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尚需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和修改相关配套制度,包括细化新增混淆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规则,明确认定本法中“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所适用的标准,出台关于约谈的具体办法等。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万祥

 

♦  视点 ·  Viewpoint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高莉娜:

整治平台“内卷式”竞争 引导行业服务升级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并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紧密贴合市场发展现状,直击当下竞争乱象,旨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高莉娜表示,这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把握几点: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问题的精神,积极回应当前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和认定标准,增加关键词搜索、侵害数据权益、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平台责任等方面的制度。

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有电商平台为吸引用户,疯狂压低商品价格,也有外卖平台通过高额补贴争夺市场份额,这些“内卷式”竞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整治这类现象做出了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平台强制商家低价销售、滥用数据权益及恶意交易。

高莉娜表示,一是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二是平台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置平台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保存有关记录,向监管部门报告;三是经营者不得擅自将他人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是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五是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

此外,针对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专门做出了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来源:央视新闻

 

♦  关注 ·  Focus  ♦
 
 

 

 
 
 
 
在破除“内卷式”竞争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光伏组件低至每瓦六毛多,百余款车型加入降价行列,储能系统中标价格屡创新低……一段时间以来,无序拼价格战、同质化竞争成为一些行业“内卷式”竞争的突出表现。“内卷”之下,竞争失去节制,市场机制受到扭曲,给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要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主动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和‘内卷式’竞争。”

在准确认识阶段性问题和深刻把握市场规律的基础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这是解决当前经济发展矛盾的关键举措,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企业实现创新发展、向价值链中高端攀升、不断增强发展韧性的有效路径。

(一) 破除“内卷式”竞争,是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的必然要求。

竞争有良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之分,“内卷式”恶性竞争违背了经济规律,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会削弱行业整体竞争力。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产销量连续10年位居全球第一,为全球碳中和作出积极贡献。成绩背后有隐忧。2024年,车企利润率降至4.3%,新能源品牌中只有比亚迪、赛力斯、理想、零跑盈利,多家车企研发费用出现下滑。

事实证明,企业过于注重打“价格牌”,虽能在短期内吸引一些价格敏感型客户、增加销量,却会挤压利润空间,从而制约技术积累、创新研发、售后投入,进而影响全行业竞争力。

其二,会破坏产业发展生态。

为降低价格和成本,有的企业选择利用优势地位,向上下游“强行压价”、延长账期、转嫁压力。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零部件及配件行业利润率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负债同比增长10.6%。

为降低价格和成本,还有的企业偷工减料、减质减配,跟风模仿、抄袭专利,恶意抹黑、虚假宣传。劣币驱逐良币,产业生态亟待优化。

其三,会阻碍国内大循环。

“内卷式”竞争则具有鲜明的内耗性,过多资源、要素投入低效竞争,抑制了创新活力的释放,阻碍了供需间高水平动态平衡的形成,还直接影响员工工资水平、政府税收收入、未来投资信心,进而影响经济发展全局。

(二) 破除“内卷式”竞争,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内卷”背后,有阶段性供需错配的影响。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加,国内有效需求不足,供大于求矛盾凸显,加剧了行业竞争,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内卷”。

破除“内卷式”竞争,关键在于统筹好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关系。

今年初,《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正式发布,明确提出“防止出台或实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4月20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这一办法,围绕遏制部分地区招商引资恶性竞争作出部署,要求在给予优惠政策时应当坚持合法合规、一视同仁。

从印发《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到强化对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再到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基础制度持续完善,助力形成更加公平、更具活力的市场环境。

瞄准“问题清单”,改革正在发力。政府行为越规范,市场作用越有效。

(三) 破除“内卷式”竞争,是做强国内大循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6月1日正式实施,17家车企宣布将供应商支付账期统一至60天内;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倡议下,多家车企表示将共同守护健康有序的产业生态……

眼下,相关产业积极行动起来,向“内卷式”竞争说不。相关部门态度鲜明,加大“内卷式”竞争整治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

持续扩大需求,做大蛋糕。

以“两新”政策为抓手,我国正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一个拥有14亿多人口的超大规模国内市场,潜力正在逐步释放。

加强依法整治,重拳出击。

加强产品一致性抽查,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拳整治劣质低价等市场乱象,坚决打击侵权假冒、制假售假行为……

强化标准引领,助力升级。

转型升级是破解内卷的有效手段。以标准为引领,有利于推动行业摒弃单纯的价格竞争,追求更有“技术含量”的价值竞争,从而化解“内卷式”竞争带来的低效率问题,实现“量增质升”。

政府部门多管齐下,有关各方协同推进。

行业协会积极行动。作为经济促进组织,行业协会是沟通政府、市场、企业和社会的关键第三方。越来越多行业协会站了出来,发挥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广大企业自律担当。中央企业带头修改储能行业招投标规则,降低价格权重,提高技术评标权重;面对市场供需失衡,国内十大光伏玻璃厂商决定集体减产30%;作为链主企业,宁德时代通过开放式创新的方式,推动上下游企业技术创新、全产业链价值提升……破除“内卷式”竞争,企业也能成为破局者。

政府有引导、行业有自律、企业有行动,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就能稳步推进、见到成效。

中国经济是一片大海,每家企业都是搏击风浪的弄潮儿。用制度引导良性竞争,用创新打开增量空间,在全社会形成“优质优价”的价值共识,中国经济巨轮将驶向高质量发展的星辰大海。

来源:人民网

作者:金社平

 

♦  声音 ·  Voices  ♦
 
 

 

 
 

中国信息协会常务理事、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治理大型企业的不合理交易行为。法案聚焦解决大型企业利用相对优势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问题,通过设置严格责任条款,确保及时支付,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促进供应链稳定性。针对平台经济发展,法案细化治理“内卷式”竞争的规定,明确平台经营者有义务主动干预和制止内部不正当行为。这有助于遏制恶性循环,维护平台生态健康;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新法清晰界定混淆类行为标准,例如将他人商标用作字号或设为搜索关键词,直接归类为不正当竞争,减少法律模糊地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元臻: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构建更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注产业变革和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扩充和细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类型,与反垄断法形成更加高效的互补和联动关系,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制止限制竞争、保障自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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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整治“内卷式”竞争从十方面入手
 
 

近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审查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决定聚焦竞争文化倡导、制度刚性约束、民生领域执法、靶向监管、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等10个方面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提升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综合治理水平,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在重点领域质量安全、商品流通关键环节与线上营销两个领域,突出专项整治行动的作用。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基础能力与区域发展方面,着眼于促进高质量发展,注重发挥标准支持和质量强链作用。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10个方面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最后一项落点在市场竞争秩序,将对实施严重违法行为导致“内卷式”竞争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应列尽列”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同步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违法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强化信用约束;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拓展信用结果分类运用场景,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注重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李嘉

 

《 现代物流报 》( 2025年7月2日 3版)

责任编辑:李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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